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1298號
原 告 洺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1298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通 譯 藍國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伍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劉春美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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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發票人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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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小企業銀行│94.09.09│37800元 │AP0000000 │洺松有限公司 │
│ │埔墘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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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小企業銀行│95.09.09│37800元 │AP0000000 │洺松有限公司 │
│ │埔墘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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