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228號
上訴人 嘉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5年2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95年3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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