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九號
聲 請 人 丁福慶律師(即王峻楓等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王周寶貴等與王峻楓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七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