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另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 法條欄第1 項第2 行中「甲○○」之記載更正為「謝旻吉」 ;並補充證據:還款明細表1 紙、催收紀錄歷史資料查詢6 紙、存證信函1 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動產 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