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被 告 丙○○
(現於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
被 告 丁○○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
撤緩偵字第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丙○○、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如附件)。
二、依前開犯罪事實被告甲○○與被害人乙○○共同出資經營該 檳榔攤業務,為一般合夥,其未經合夥人之同意,私自挪用 合夥資金,係犯刑法第336 第2 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公訴人援引背信論擬,應 有誤會,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28條、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