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5年度,213號
CHEV,95,彰簡,213,2006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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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213號
原   告 大佳順耐火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同上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2,500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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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佳順耐火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