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珊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英 花
法 官 楊 迺 伶
法 官 何 信 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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