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95年度,137號
PTEV,95,屏簡,137,2006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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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 人
即被  告 昶和交通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上訴 人
即被  告 丁○○
           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4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秋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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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和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