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 人
即被 告 昶和交通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上訴 人
即被 告 丁○○
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4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秋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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