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簡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 訴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零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
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 3 項、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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