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110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
5年4月6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調解委員施富子、林瑞霞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法定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法定代理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萬元。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願意與聲請人達成和解。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給付肆萬元,及自九十
五年五月六日起至九十五年十月六日止,於每月六日各給付
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相對人當場給付聲請人肆萬元,經點收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