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95年度,110號
CYEV,95,嘉小調,110,200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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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110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
5年4月6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調解委員施富子、林瑞霞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法定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法定代理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萬元。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願意與聲請人達成和解。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給付肆萬元,及自九十
  五年五月六日起至九十五年十月六日止,於每月六日各給付
  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相對人當場給付聲請人肆萬元,經點收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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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