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恒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佰叁拾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恒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拍 字第六四七裁定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非訴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鈺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日期< 華 民 國 年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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