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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4年度,955號
CLEV,94,壢簡,955,20060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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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怡合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95年3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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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合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