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4年度,862號
CLEV,94,壢簡,862,2006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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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啟竑電子有限公司
            2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虹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虹陞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95年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同年3月1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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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竑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