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5年度,857號
SJEV,95,重簡,857,200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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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857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350
,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61,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60,48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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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