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5年度,424號
SJEV,95,重小,424,2006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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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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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