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90號
原 告 日東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勝威即中億裝潢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7,00
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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