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5年度,111號
FSEV,95,鳳簡,111,200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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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11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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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