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11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