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5年度,317號
KSEV,95,雄補,317,2006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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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317號
原   告 國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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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