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5年度,809號
KSEV,95,雄簡,809,200605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809號
原   告 高雄市苓雅區成功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碧宗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6 月15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