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5年度,2401號
KSEV,95,雄簡,2401,200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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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瑞豐
被   告 全鋐監控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240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5 月10日下午3 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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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24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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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 (民國)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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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4年8月20日 │320,000元 │VB0000000 │全鋐監控器│第一銀行博愛分行│
│ │ │ │ │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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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鋐監控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