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鄭桂香原名鄭雅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75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5 月23日下午4 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叁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至第五個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 單資料查詢、消費帳單明細查詢、歷史帳單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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