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5年度,1648號
KSEV,95,雄簡,1648,2006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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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憶慶
被   告 騏榮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64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5 月17日下午3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叁紙、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各貳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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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騏榮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