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5年度,2012號
KSEV,95,雄小,2012,200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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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志鵬
被   告 冠軍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201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5 月24日下午3 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冠軍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10 月12日邀同被告甲○○及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至今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及 交易明細查詢表為證,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甲○○到庭固主張 欲分期清償借款,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惟對於原告主張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並不爭執,被告丙○○則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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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軍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