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摯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文毅
人 1樓
債 務 人 陳淑萍
債 務 人 曾嬌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摯膳有限公司、陳淑萍、曾嬌妹、黃文毅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壹萬肆仟柒佰零捌元,及
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摯膳有限公司、陳淑萍、黃文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捌拾陸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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