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241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5 月24日上午9 時53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2 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通 譯 李英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零陸佰壹拾捌元,其中肆萬捌仟玖佰捌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法 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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