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10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5 月24日上午10時33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
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通 譯 李英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仟柒佰肆拾玖元,其中伍仟壹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法 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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