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773號
KSDV,95,訴,773,2006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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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7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毅和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己○○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4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伍仟零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毅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毅和公司」)於 民國88年5 月間,邀同被告丙○○己○○甲○○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50 萬元,雙方約定依 如附表所示之利率按月計算利息,倘被告毅和公司逾期償還 本息時,即視為借款期限屆至,除應清償借款及利息外,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 過6 個月以上者,超逾6 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 違約金。詎被告毅和公司自90年3 月間起即未按期給付利息 ,屢經催告皆置之不理未再繳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經原告行使抵銷權後,被告和毅公司尚積欠原告借款本 金5,059,755 元及自90年3 月間起至91年3 月間止之違約金 55,256元,合計5,115,011 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而被告丙○○己○○甲○○為連帶保證人, 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 保證契約,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被告毅和公司、丙○○甲○○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據其前言詞辯論期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略以:伊等 僅知積欠原告相當款項,但確實之金額並不清楚等語,並均 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放款借據、增補契約、催收款項帳卡、放款明細登錄卡各3 份為證,被告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被告毅和公司、丙○○甲○○等 3 人僅泛稱不清楚積欠原告之金額等云云,並不足採,經本 院調查證據結果,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 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 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 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 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 可資參酌。本件被告和毅公司尚積欠原告5,115,011 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 ,自應與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丙○○己○○甲○○負連帶 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115,01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新│利率暨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 │
│ │臺幣) │ │
├──┼──────┼────────────────┤
│1 │1,302,936元 │自民國9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週年利率7.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 │ │國91年3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 │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1,342,292元 │自民國91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週年利率8.225%計算之利息,暨自 │
│ │ │民國91年3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3 │1,117,317元 │自民國9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週年利率7.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 │ │國91年3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 │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4 │1,297,210元 │自民國9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週年利率7.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 │ │國91年3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 │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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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