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95年度,56號
KSDV,95,移調,56,200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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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敬信律師
  相 對 人 視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得誠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得恩堂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仲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複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移調字第5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5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 官 王雅苑
  書 記 官 洪育祺
  調解委 員 林武彥
朗讀案由:
  聲請人丙○○            到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林敬信律師     到
  相對人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戴仲懋律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受命法官諭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交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
  勸諭兩造互相讓步。
調解委
  兩造同意互相讓步。
  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成立。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戴仲懋律師
  希望聲請人可以保密此部分的調解內容。
受命法
  聲請人是否同意保密此調解內容,不對外散布本案內容?
聲請人丙○○
  同意不對媒體散布本案內容。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林敬信律師
  請求返還本訴93年度消字第1號案件裁判費二分之一。
受命法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並退還93年度消字第1 號裁判費二分之
  一予聲請人。
酌定之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給付方式
  由相對人於95年5 月17日前開立同額支票郵寄至聲請人地址
  。
二、兩造均同意不對媒體散布本案內容。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育祺
           受命法 官 王雅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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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恩堂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視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誠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