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94年度,5號
KSDV,94,重家訴,5,2006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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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壬○○
      庚○○○○○○○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
      李玲玲律師
      李美慧律師
被   告 乙○○○○○○○
      戊○○○
      丁○○○
      丙○○○
      中村容雪即呂容翠
            番
            8 U
      甲○○○
            番
            911
      辛○○
            號
      癸○○
            號
      子○○
            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等人拋棄對被繼承人呂林金枝繼承權之相關 資料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程克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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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