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存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752號
KSDV,94,訴,2752,20060512,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52號
原   告 甲○○
      丙○○
      乙○○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因返還
存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012,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月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1/1頁


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