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94年度,15號
KSDV,94,海商,15,2006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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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海商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一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2 月2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5年4 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茲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 卷可佐,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吳俊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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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一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