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766號
KSDM,95,訴,766,2006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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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
字第4367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11217 號),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計伍仟捌佰捌拾叁片;附表五、六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計捌佰零壹片;附表七、八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丙○○明知如附表1 所示編號1 至3 之商標圖樣,分別係日 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原公司名日 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 公司)、美商微軟公司(下稱微軟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 局(現改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享有商標專 用權,分別指定使用於電腦、錄有電腦遊戲程式之磁碟、磁 卡、磁帶及光碟等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之註冊商標,未 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 標。又明知附表2 所示有關PS、PS2 、PSP 等之電視遊樂器 遊戲光碟4852片(起訴書誤載為1297片)及附表五所示有關 PS、PS2 、PSP 等之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777 片係新力公司 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附表3 所示使用XBOX電視遊樂 器遊戲光碟939 片係微軟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 附表4 所示之「真三國無雙4 」等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92片 及附表6 所示之「真三國無雙4 」等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24 片係光榮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另「LibraryPro grams 」電腦程式著作係日商新力公司為規整「PlayStatio n 」、「Play Station2 」、「PSP 」電視遊樂器主機遊戲 軟體光碟可順利裝置、讀取、執行所創作之電腦軟體,為新 力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XBOXDevelopmentKit 」(開發套件)係微軟公司自行開發使用於XBOX視訊系統軟 體遊戲程式所創作之程式碼著作,為微軟公司享有著作權之 電腦程式著作,均非經前揭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 自重製及散布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詎其竟基於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暨散布為常 業之犯意、於同一之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概括犯意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竟仍未經前揭著作權人及 商標權人之授權及同意,自民國94年11月間起,在高雄縣岡 山鎮○○街10號租屋處,擅自以DVD 燒錄機,將前揭著作權 人之電腦程式著作(含附表1 所示商標圖樣)重製於光碟內 ,自行燒錄重製上開遊戲光碟後,再於「PS2X-BOX台片遊戲 家族台片備份片補給站」)網址:http:
//6494.vip.nease.net ) 網站張貼廣告,並以其申請之 cute_2940@pchome.com.tw 電子郵件帳號與買家聯絡,以每 片新台幣(下同)110 元至140 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 並以之為常業,嗣於95年1 月6 日下午5 時50分許,經警於 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附表7 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及前揭 附表2 至4 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5883片(起訴書誤載為6143 片)等物。另於95年4 月4日15 時25分許及16時30分許,遭 警分別在其居所高雄縣岡山鎮華廈新村61號及其所經營位於 高雄縣岡山鎮○○路100 號「遊戲王電視遊樂器專賣店」執 行搜索,當場共扣得附表8編 號1 至8 所示之物及附表5 、 6 所示之盜版DVD 遊戲光碟801 片。
二、案經新力公司、光榮公司、微軟公司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 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本院訊問 被告後,因被告認罪,並詢問檢察官、被告意見後,乃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丙○○在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對於前揭事實已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新力公司代理人甲○○、光榮公司告 訴代理人乙○○、微軟公司告訴代理人張曉玲於警詢指訴之 情節相符,復有新力公司、光榮公司、微軟公司之商標註冊 證各1 份、經認證之新力公司、微軟公司之美國著作權局登 記書、、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視證明及鑑視結果(新 力公司部分)、微軟公司張曉玲光碟檢驗報告、新力公司鑑 識證明書、鑑識報告、侵害市值估價單、電子郵件資料、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紙、查獲照片23張、「台 片遊戲備份站」網頁畫面影本1 紙附卷可稽,及附表7 、8 所示之扣案物扣案可證。被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本件事證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 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 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商標法 第六條定有明文。是透過電磁作用,如以遊樂器、光碟機 、電腦主機之操作為媒介,於電視或電腦螢幕前出現商標 圖樣者,其標示型態足供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所表彰之 商品來源者,自屬商標之使用範疇。扣案附表2 至6 所示 盜版遊戲光碟表面之印刷,及置入遊戲主機執行後於電視 螢幕上會出現新力公司、光榮公司、微軟公司上開所示之 商標圖樣,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 、同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被告先後多次違反商標 法第81條第1 款及同法第82條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 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1 罪論並加重其 刑。被告所犯之連續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 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的商品,使用相同之註 冊商標而販賣罪,與連續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未得商 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的商品,使用相同之 註冊商標罪,兩罪之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 一重之連續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罪處斷(最高法院 94 年 台上字第651 號、94年台上第4637號)。(二)按光碟片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 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 之證明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認係準 文書之一種。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盜版之 光碟片,其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 ,惟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 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 及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 之準文書。至販賣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因其態樣不一,販賣者是否 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有無本於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 書有所主張?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事實認定 問題,應依販賣者主觀之意思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 如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 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 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



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 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 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並非所問。若販賣者主 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最 高法院九十四年度第十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稱「販 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係指販賣者主觀上不 知上開具準文書屬性之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係偽造或變造 者(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六五三號判例意旨參照),或 不知依該偽造準文書(仿冒或盜版光碟片)之用法,得以 之充為真正文書加以使用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 第四七0九號判例意旨參照)。如販賣者知悉其所販賣者 為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 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 ,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 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參諸最高 法院二十六年滬上字第二三號、四十九年台非字第二四號 判例意旨,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至買受者是否知悉 其為仿冒品,或仿冒光碟片販售價格之或高或低,並非所 問,最高法院著有95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被告自行重製燒錄前揭遊戲光碟,自當知悉所販賣者 為仿冒品,亦知悉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 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而仍予出售,是核被告 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 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其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 法第56條之規定,以1 罪論並加重其刑。
(三)次按刑事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類之行為為目的 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以維生,縱令 同時兼操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罪(最高法院82年 度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其犯罪 時間已達5 個月餘,且2 次查獲所扣得之違法重製光碟分 別多達5883 片 、801 片,另有附表7 、8 所示之DVD 燒 錄機22台、光碟機13台‧‧‧等物扣案,顯見其係長期反 覆實施違法重製光碟以銷售散布,而有恃以為生之意。是 被告意圖銷售違法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並散布 之,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4條第1 項之以犯



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 碟而散布為常業罪,及同法第94條第2 項之以犯同法第91 條第3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而被告前揭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之犯行,與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4條第1 項之以犯同 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 而散布為常業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 違反著作權法第94條第1 項之以犯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 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為常業罪罪處 斷。又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4條第1 、2 項部分之犯行均 係常業犯,為集合犯,乃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犯罪 ,法律上擬製為一罪,其反覆從事多數行為相互間,並不 發生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之問題(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 第289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之光碟並銷售而散布者,包含電腦程式、遊戲光碟,並 侵害多數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乃應依常業犯之性質,擇 其重者包括論以著作權法第94條第2 項之罪。(四)被告以一連續燒錄光碟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連續於同一商 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著作權法第94條第2 項之以犯 同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2 罪,係以1 行為觸犯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86年度臺非字第241 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應從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4條第2 項之以犯同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 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處斷。(五)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無非在貪圖不法利益,其犯罪之手 段,重製、販售之數量,販賣盜版遊戲光碟,侵害他人之 智慧財產權,影響我國社會經濟、法律秩序,生活狀況、 一時為生計所需而觸犯法網及犯罪後在本院審理中已坦白 承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 表2 至6 所示之遊戲光碟片合計6684片,係被告犯著作權 法第94條第2 項之罪所得之物外,亦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及商 標法第83條之規定沒收;如附表7 、8 所示之物,為被告 供犯著作權法第94條第2 項之罪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 第98條但書之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第82條、第83條,著作權法第94條第1項、第2 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210 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55條前、後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4條
以犯第91條第1 項、第2 項、第91條之1 、第92條或第93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91條第3 項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萬元以上8 百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號│  商標名稱  │ 商標圖樣 │商標註冊證號及│商標專用範圍│  商標權人    │
│  │        │      │  專用期限  │      │          │
├──┼────────┼──────┼───────┼──────┼──────────┤




│ 1 │PS設計圖    │ PS     │註冊號數:  │電腦、錄有電│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
│  │        │      │00000000   │腦程式之卡帶│有限公司      │
│  │        │      │專用期限:  │、磁碟、光碟│          │
│  │        │      │85年3月16日起 │及卡匣。  │          │
│  │        │      │至95年316日  │      │          │
│  ├────────┼──────┼───────┼──────┼──────────┤
│  │PlaySsation   │PlaySsation │註冊號數:  │電腦、錄有電│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腦程式之卡帶│(舊公司名,現為新力│
│  │        │      │專用期限:  │、磁碟及光碟│公司)       │
│  │        │      │84年3月1日起 │。     │          │
│  │        │      │至104年2月28日│      │          │
├──┼────────┼──────┼───────┼──────┼──────────┤
│ 2 │koei及圖    │koei    │註冊號數:  │電腦,電腦軟│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體(己錄),│          │
│  │        │      │專用期限:  │錄有電腦遊戲│          │
│  │        │      │91年9月16日起 │程式之光碟,│          │
│  │        │      │至101年9月15日│遊戲程式匣,│          │
│  │        │      │       │,電視遊樂器│          │
│  │        │      │       │,電腦遊樂器│          │
│  │        │      │       │軟體,電腦遊│          │
│  │        │      │       │樂器搖桿,錄│          │
│  │        │      │       │放影機,投影│          │
│  │        │      │       │設備,影碟等│          │
│  │        │      │       │。     │          │
├──┼────────┼──────┼───────┼──────┼──────────┤
│ 3 │XBOX(stylized)│XBOX    │註冊號數:  │連接電視及電│美商微軟公司    │
│  │        │      │00000000   │腦之視訊遊戲│          │
│  │        │      │專用期限:  │機、、磁碟片│          │
│  │        │      │自92年1月16日 │、磁帶、用於│          │
│  │        │      │起至100年11月 │前述有關裝置│          │
│  │        │      │15日止    │之操作系統軟│          │
│  │        │      │       │體程式及應用│          │
│  │        │      │       │程式等。  │          │
│  ├────────┼──────┼───────┼──────┤          │
│  │XBOX      │XBOX    │註冊號數:  │連接電視及電│          │
│  │        │      │00000000   │腦之視訊遊戲│          │
│  │        │      │專用期限:  │機、、磁碟片│          │
│  │        │      │自90年11月16日│、磁帶、用於│          │
│  │        │      │起至100年11月 │前述有關裝置│          │
│  │        │      │15 日止    │之操作系統軟│          │




│  │        │      │       │體程式及應用│          │
│  │        │      │       │程式等。  │          │
│  ├────────┼──────┼───────┼──────┤          │
│  │        │X      │註冊號數:  │連接電視及電│          │
│  │        │      │00000000   │腦之視訊遊戲│          │
│  │        │      │專用期限:  │機、、磁碟片│          │
│  │        │      │自92年1月6日起│、磁帶、用於│          │
│  │        │      │至102年1月15日│前述有關裝置│          │
│  │        │      │止      │之操作系統軟│          │
│  │        │      │       │體程式及應用│          │
│  │        │      │       │程式等。  │          │
└──┴────────┴──────┴───────┴──────┴──────────┘
附表2:新力公司部分
㈠、PS 2系統(光碟標示面使用新力公司『PS設計圖』、『 PlayStat ion』商標圖樣部分)
┌────────────────┬────────┐
│ 片 名 │ 數量 │
├────────────────┼────────┤
│ 侍道2(決鬥版) │ 3 │
├────────────────┼────────┤
│ 雙葉理保19歲 │ 1 │
├────────────────┼────────┤
│ 殺戮地帶 │ 3 │
├────────────────┼────────┤
│ SPYRO │ 3 │
├────────────────┼────────┤
│ ARC THE LAD │ 2 │
├────────────────┼────────┤
│ FORD RACING │ 2 │
├────────────────┼────────┤
│ FLAT OUT │ 2 │
├────────────────┼────────┤
│ THE BARD'S TALE │ 3 │
├────────────────┼────────┤
│ 北バ │ 2 │
├────────────────┼────────┤
│ 蒼のままで │ 1 │
├────────────────┼────────┤
│ 地球が靜止おる日 │ 2 │
├────────────────┼────────┤




│ 看我龍顯神威 │ 5 │
├────────────────┼────────┤
│ HARD LUCK │ 2 │
├────────────────┼────────┤
│ THEスブラツタ-アクミク │ 1 │
├────────────────┼────────┤
│ SUPERSTARS │ 1 │
├────────────────┼────────┤
│ THEキョンシ-バニミク │ 1 │
├────────────────┼────────┤
│ カシバ │ 1 │
├────────────────┼────────┤
│ MORTAL KOMBAT │ 1 │
├────────────────┼────────┤
│ INVASION │ 2 │
├────────────────┼────────┤
│ 月は東に日は西 │ 1 │
├────────────────┼────────┤
│ CAZRUS │ 1 │
├────────────────┼────────┤
│ サクラ大戰V │ 3 │
├────────────────┼────────┤
│ 魯邦三世-染血哥倫布的遺產 │ 4 │
├────────────────┼────────┤
│ GOLDENEYE │ 1 │
├────────────────┼────────┤
│ CRASH BURN │ 4 │
├────────────────┼────────┤
│ FIGHT CLUB │ 1 │
├────────────────┼────────┤
│ WINNING ELEVEN │ 1 │
├────────────────┼────────┤
│ 8TH STYLE │ 1 │
├────────────────┼────────┤
│ 2 OIDS │ 1 │
├────────────────┼────────┤
│ JAK3 │ 3 │
├────────────────┼────────┤
│ FIFA TOTAL FOOTBALL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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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勝利之翼零戰飛行員 │ 2 │
├────────────────┼────────┤
│ 史瑞克 │ 1 │
├────────────────┼────────┤
│ YS 加強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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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AN TURISMO4 │ 5 │
├────────────────┼────────┤
│ 格鬥之皇94 │ 2 │
├────────────────┼────────┤
│ 新世紀勇者大戰 │ 1 │
├────────────────┼────────┤
│ 新世紀幻想2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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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人物語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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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雀三國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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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クラツシ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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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RA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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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鬥之蛇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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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幻影女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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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CING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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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魔界的戰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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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頭文字D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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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忍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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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VP棒球0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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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賽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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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A STREET V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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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鬼戰士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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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世紀勇者大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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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獸新世界合體大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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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幽靈王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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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海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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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騎士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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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大聯盟2K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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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育計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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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甲核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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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魔幻精靈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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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俠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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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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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擬遙控直升機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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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櫻花大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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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選組狼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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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馬之影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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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熊維尼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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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賽馬大亨6 200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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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別月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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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吉亞達物語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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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釣魚太郎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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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紀幻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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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位惡魔傳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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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異世界機器人大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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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花公子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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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IM RUNNERS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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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之回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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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YNAMITE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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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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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經英雄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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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傭兵密令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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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魔法老師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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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鬼制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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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瑞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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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降奇兵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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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奈米殺神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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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貓狗情緣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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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鼓達人美國組曲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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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戰士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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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空幻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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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況野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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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烈鼻毛真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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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況野球1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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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PG製作工具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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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街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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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神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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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侍道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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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拳皇9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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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YRO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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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速小子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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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