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良宇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曾文欣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B 書記官 張振崑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