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
第214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均處有期徒刑柒月,均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拾柒片、筆記型電腦貳台(其中壹台內含燒錄機壹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摺壹本、空白光碟片貳拾貳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乙○○均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影片,分別係附表所示 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著作,非經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竟基於意圖銷售營利而重 製、散布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4年12月間起,共同在網 路及夜市購買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並由乙○○負責在其位 於高雄市○鎮區○○街21號15樓之住處,利用所有之筆記型 電腦及燒錄機等設備,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連續將上開 購得之電影著作重製於光碟,再由甲○○在其位於高雄市○ ○區○○街174 號之住處,利用所有筆記型電腦連接網際網 路至奇摩拍賣網站,向該網站申請「n_n99me 」帳號後,以 每片光碟新臺幣(下同)25元至39元不等之價格,公開在奇 摩拍賣網,張貼販賣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之訊息,供不特定 人上網選購,並以電子郵件信箱「n_n99me@yahoo.com.tw」 與有意選購之顧客聯絡,雙方議定價格後,要求購買者將貨 款匯入甲○○不知情之母親吳季珍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內,俟確認買方已匯入款項後,再 由乙○○以郵寄方式連續將盜版光碟寄交購買者。嗣於95年 1 月4 日7 時18分,警方持搜索票前往甲○○上開住處執行 搜索,扣得甲○○連結上網販售盜版光碟之筆記型電腦主機 1 台,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1 本,同日8 時25分許, 警方再至乙○○上開住處,經乙○○同意執行搜索,扣得供 其重製盜版光碟所用之筆記型電腦1 台(內含燒錄機1 台) 、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17片及預備供重製及販賣所用之空 白光碟22片。
二、上揭事實,有以下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甲○○、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羅向輝指述。
㈢卷附奇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8張、蒐證相片12張。 ㈣卷附受侵害著作權影片目錄、法人登記書、著作權證明文件 。
㈤扣案筆記型電腦2 台(含燒錄機1 台)、中國信託存摺1 本 、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17片、及空白光碟22片。三、核被告甲○○、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 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及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被告2 人就前開犯罪,互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等先後多次意圖銷 售而重製及散佈販賣盜版光碟行為,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 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均 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加重其刑。被告2 人所犯上開各罪間, 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 圖銷售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論斷。 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竟意圖營利,以上開方式侵害他人著 作權,顯欠缺智慧財產權保護概念,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 權之國際形象,並致告訴人之智慧財產權受有相當損害,行 為固不足取,惟念被告2 人年紀均輕,思慮未周,犯罪惡性 應非重大,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深表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 表在卷可按,其2 人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考量其等素 行均稱良好,其中被告乙○○尚係聽障人士,有殘障手冊1 紙存卷可參,其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 ,深具悔意,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而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扣案筆記型電腦2 台( 其中1 台內含燒錄器1 台)、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合計17 片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1 本,係供被告為本件犯罪所用 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 收;另扣案空白光碟22片,為被告所有,供預備犯罪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供認屬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 沒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第91條之1 第 3 項、第2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6條、第 55 條 、第74條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附表:
┌──┬──────┬──────────┬──────┐
│編號│電影著作名稱│著作財產權人 │光碟數量(片)│
├──┼──────┼──────────┼──────┤
│一 │超人特攻隊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2 │
│ │ │限公司 │ │
├──┼──────┼──────────┼──────┤
│二 │機械公敵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2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 │機器人歷險記│同上 │2 │
├──┼──────┼──────────┼──────┤
│四 │魔蠍大帝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1 │
│ │ │責任合夥 │ │
├──┼──────┼──────────┼──────┤
│五 │神鬼交鋒 │同上 │1 │
├──┼──────┼──────────┼──────┤
│六 │飆風再起 │同上 │2 │
├──┼──────┼──────────┼──────┤
│七 │地獄怪客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3 │
│ │ │有限公司 │ │
├──┼──────┼──────────┼──────┤
│八 │功夫 │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4 │
│ │ │公司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