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調偵字第
510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合議庭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叁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係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之業務襄理 ,負責銷售高雄地區客戶保險保單及收取保費,為從事業務 之人,因經濟陷於困境,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 故意,自民國87年12月間起至93年12月間止,利用收取保費 及甲○○○公司客戶持保單向甲○○○公司質借後,委請其 將借貸款項償還甲○○○公司之機會,分別將附表一、二所 示之客戶所繳交及委請償還之款項合計新臺幣1,973,250 元 ,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並挪作他用。嗣 因甲○○○公司接獲保戶申訴,始悉上情。
二、證據部分,補充: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㈡告訴人提 出之被告侵占保費明細表;㈢告訴人提出之被告侵占保單貸 款或保費墊繳償還款明細表,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構 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 ,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 告因一時經濟拮据,竟蒙蔽心智,長期侵占業務上持有他人 之財物,犯罪動機並非良善,本非不得嚴懲,惟考量其犯罪 手段尚屬平和,且事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有債務承認及連帶保證同意書1 份附卷可稽,及所 侵占金額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報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堪稱良好 ,其誤蹈法網,實因一時短於思慮,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 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56條、第336 條第 2 項、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侵占保費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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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要保人 │繳法│ 侵占期間 │侵占期數│侵佔金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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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李景 │ 年 │ 92年6月 │ 1 │ 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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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李景 │ 年 │ 92年6月 │ 1 │ 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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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黃世郎 │ 月 │90年9月至93年9月 │ 37 │ 71,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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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黃世賢 │ 年 │ 91年12月 │ 1 │ 1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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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 │ 黃世賢 │ 年 │89年11月至90年11月│ 2 │ 60,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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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王雅弘 │ 季 │ 93年9月 │ 1 │ 1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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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黃佰東 │ 年 │92年1月至93年1月 │ 2 │ 6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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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黃顏美鳳│ 月 │89年12月至92年8月 │ 33 │ 60,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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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黃俊明 │ 月 │90年4月至92年9月 │ 30 │ 27,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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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黃俊輝 │ 月 │89年8月至92年8月 │ 37 │ 237,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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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黃岩山 │ 月 │89年12月至92年8月 │ 33 │ 68,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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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王武雄 │ 年 │ 93年8月 │ 1 │ 2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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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王武雄 │ 年 │ 93年8月 │ 1 │ 7,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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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何自然 │ 年 │ 93年9月 │ 1 │ 2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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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林陳琇琴│ 年 │ 93年1月 │ 1 │ 1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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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李建良 │ 月 │90年10月至93年2月 │ 29 │ 8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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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李建良 │ 季 │92年6月至93年12月 │ 7 │ 24,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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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李建良 │ 季 │91年6月至93年12月 │ 11 │ 6,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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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黃寶美 │ 月 │91年8月至93年8月 │ 25 │ 55,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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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張美霞 │ 年 │92年1月至93年1月 │ 2 │ 9,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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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張美霞 │ 月 │91年10月至93年12月│ 27 │ 56,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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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張美霞 │ 月 │91年04月至93年12月│ 33 │ 51,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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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 莊啟欽 │ 年 │92年8月至93年8月 │ 2 │ 73,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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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 陳美月 │ 年 │ 93年7月 │ 1 │ 56,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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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 │ 1,352,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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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侵占保單貸款或墊繳保費償還款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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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要保人 │ 保單狀況 │ 侵占期間 │侵占金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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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李景 │ 停效 │ 87年5月至91年9月 │ 487,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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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董美珠 │ 墊繳 │ 92年4月15日、 │ 43,000 │
│ │ │ │ 93年8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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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張鑫元 │ 貸款 │ 91年12月 │ 6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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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曾裕林 │ 貸款 │ 87年12月14日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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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曾裕林 │ 貸款 │ 87年12月14日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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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 620,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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