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1082號
CYDV,91,聲,1082,2002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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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
  聲 請 人 澤普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四六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七四六號裁定命令聲請人提供擔保「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元」,准許聲請人以「同額可轉讓之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存單」代替之前所提存的擔保物。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 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之前手即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九十 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出售本件債權予聲請人, 並於同年五月二十八日完成交割、公告手續)依照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七四六 號裁定,提供新台幣三十三萬四千元擔保金,向提存所提存,因聲請人受讓本件 債權,故聲請變換提存物。
三、本院調卷審閱後,認為聲請人的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該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唐淑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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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澤普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