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4年度,7456號
KSDM,94,簡,7456,2006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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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7456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4年12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陳運川」均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陳運 川」均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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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