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3年度,1013號
KSHM,93,上訴,1013,2006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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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酉○
       l○○
上二人共同 張清雄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許乃丹 律師
被   告 蔡豐二
      寅○○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 律師
被   告 甲申○
      U○○
      p○○
       g○○
上二人共同 張賜龍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郁婷 律師
被   告 己○○
      C○○
      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 律師
被   告 f○○
上 一 人 張文雪 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銘春 律師
被   告 亥○○
      i○○
      壬○○
      n○○
      N○○
      宇○○
      X○○
      O○○
      甲巳○
      甲己○
      h○○
      Q○○
      q○○
      J○○
      B○○
      j○○
      Y○○
      H○○
      P○○
      甲丙○
      甲乙○
      r○○
      宙○○
      c○○
      z○○
      m○○
      甲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康清敬 律師
被    告 o○○
      F○○
       d○○
       甲癸○
      甲壬○
      k○○
上六人共同 鄭國安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 律師
被   告  甲宇○
      午○○
      甲卯○
      y○○
      酉○○
      甲辛○
      W○○
      w○○
      甲黃○
      甲天○
      甲甲○
      a○○
      u○○
      甲宙○
      甲戊○
      甲地○
      R○○
      辰○○
      子○○
      辛○○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邱芬凌 律師
被    告 甲寅○
      L○○
      s○○
      甲午○
      巳○○
      S○○
      玄○○
      M○○
      丁○○
      乙○○
      x○○
      V○○
      甲丑○
      G○○
      甲○○
      戌○○
      甲辰○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戊○○
      甲未○
      庚○○
      t○○
      甲丁○
      b○○
      A○○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e○○
      癸○○
      D○○
      甲玄○
      I○○
      申○○
      Z○○
      甲A○
      丑○○
      K○○
      T○○
      甲庚○
      卯○○
       甲戌○
       天○○
       黃○○
       地○○
       v○○
       甲亥○
       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
訴字第75號中華民國92年9 月5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6064號、6106號;90年度偵字
第11 20 號、1212號、1425號、1619號、1823號、1879號、1929
號、21 23 號、2241號、2293號、2294號、2529號、2687號、
2688 號 、30 59 號、3190號、3200號、3324號、3325號、3357
號、3393號、33 94 號、3413號、3517號、3547號、3660號、
3753號、3754號、37 55 號、3756號、3758號、3812號、4093號
、4109 號 、4241號、43 07 號、4348號、4349號、4555號、
4762號、4881號、4890號、51 77 號、5207號、5284號、5353號
、5503號、5549號、5852號、58 70 號、5871號、6114號、6115
號、6116 號 、6233號、6234號、62 35 號、6236號、6237號、
6238號、6239號、6240號、6241號、62 42 號、6243號、6341號
、6514號、6529號、6635號、6902號、69 46 號、7828號;91年
度偵字第18 3號、676 號、1496號、6376號、6377號、6378號、
6379號、6380號、6381號、6382號、6383號、6384號、6385號、
6386號、6387號、63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申○U○○p○○己○○C○○m○○亥○○i○○壬○○n○○N○○宇○○X○○O○○甲巳○甲己○、未○○、h○○Q○○q○○J○○g○○B○○j○○l○○H○○P○○甲丙○甲乙○r○○宙○○c○○甲子○z○○甲寅○y○○部分及W○○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部分,均撤銷。
甲申○U○○m○○亥○○壬○○n○○N○○宇○○O○○h○○Q○○q○○H○○P○○甲丙○甲乙○宙○○c○○共同連續搬運贓物,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i○○共同連續搬運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己○○C○○甲巳○甲己○、未○○、j○○p○○搬運贓物,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X○○g○○B○○r○○連續故買贓物,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l○○甲子○連續故買贓物,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z○○共同連續搬運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J○○W○○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寅○y○○均公訴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酉○與不肖漁船船主,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 括犯意,以漁船出海捕魚為名義,行詐購漁船用柴油之實, 向屏東縣「東隆」、「滿豐」加油站申購漁船用柴油,分別 與上開加油站人員勾結,推由加油站人員利用漁業用油因受 有政府補助且免營業稅、貨物稅,遠較市面上同級之普通柴 油價格低廉,而在受政府委託辦理漁業用油補貼作業之職務 上機會詐取財物,由甲酉○以每隔2、3日開立支票或轉帳方 式付款予加油站,另於船筏加油之際,以現金支付報酬予船 筏所有人或船長外,所獲得柴油,經由油筏裝載,藏身於東 港後寮溪(後龍溪),俟與買主聯絡,再販售予南部、中北 部油商,自民國90年3 月間起,經由「木仔」、「片仔」介 紹,以每粒(200 公升)新台幣(下同)1,450 元價格,假 高雄籍「協永富號」漁船船長蔡豐二、「興順發號」漁船船 主寅○○及其他不知其名膠筏之名購入(盧褔安、蔡豐二寅○○與上開加油站人員勾結所涉詐財犯行,未經起訴), 漁船每次抽油7 、80粒至100 粒,膠筏每次抽取20多粒,均 裝卸予甲酉○所有改造之油筏,漁民不必付款,均由甲酉○ 以自己或其妻盧蔡秋蘭支票,交付「東隆」、「滿豐」加油 站,或以其妻東港區漁會0000000 號帳號轉帳入滿豐加油站 ,由甲酉○支付彼等漁民款項,再由甲酉○以每粒1,550 元 價格售出,賺取差價,並以每日1,500 元代價,僱用朱家進 (綽號小黑,另行審結)、U○○甲申○甲酉○之弟) 駕駛油筏,彼等明知漁船用油係詐欺得來之贓物,竟共同基 於搬運贓物之概括犯意,從事自漁船抽油至油筏工作,平日



油筏藏匿於東港後寮溪,俟買主與甲酉○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聯絡後,再將油筏駛出,於東港俗稱「垃圾場」處, 抽至油罐車以利買主司機載運,計轉售予台中l○○(綽號 東東)、「陳仔」、台南甲子○,出售l○○漁船用柴油每 月約12、3 次,每次約160 粒,每月約3 、400 萬元,出售 予「陳仔」每月約幾十萬元,售予甲子○前後數次,每次 170 多粒,另亦售予「李仔」、「錢仔」不詳數量之漁船用 柴油,由彼等司機親自交付現款或票款予甲酉○,或請彼等 匯入甲酉○之妻(盧蔡秋蘭)東港區漁會帳號。嗣於90年3 月15日22時10分許,在屏東縣新園鄉○○村○○○道旁,知 悉來源可疑之C○○(陳仔之司機),亦以運送贓物之犯意 ,駕駛牌號7J-516 號油罐車,自東港裝油擬載運交付貨主 途中,為警查獲,扣得漁船用柴油2 萬6,700 公升,C○○ 供出係自朱家進駕駛之油筏抽取。續於同年3 月21日23時30 分許,在東港後寮溪畔,查獲朱家進、甲申○U○○駕駛 油筏,在該處抽油裝載予知情之p○○,基於搬運贓物之犯 意,駕駛牌號5J-960 號(拖車牌號MW-06號)油罐車,為 警當場查獲,扣得柴油4 萬5,670 公升。又於90年6 月4 日 19時40分許,在東港鎮東港區漁會後面,朱家進與己○○基 於共同搬運贓物之意思,駕駛不明油筏,抽油予m○○,m ○○亦以運送贓物之犯意,駕駛牌號WJ-499 號(拖車牌號 5V-07號)油罐車,為警查獲,扣得柴油1 萬公升。迄90年 9 月30日凌晨2 時25分許,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率警搜索甲酉○在屏東縣新園鄉○○村○○路77號之2 住 處,查扣漁船加油往來紀錄簿、電話聯絡簿、盧靜芳東港區 漁會存摺、過磅單3 張、機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1 本、滿 豐漁船加油站公司紀錄單2 張、雜記單3 張。
二、f○○與不肖漁船船主,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 括犯意,以漁船出海捕魚為名義,行詐購漁船用柴油之實, 向屏東縣「東隆」、「滿豐」加油站申購漁船用柴油,分別 與上開加油站人員勾結,推由加油站人員利用漁業用油因受 有政府補助且免營業稅、貨物稅,遠較市面上同級之普通柴 油價格低廉,而在受政府委託辦理漁業用油補貼作業之職務 上機會詐取財物(f○○與上開加油站人員勾結所涉詐財犯 行,未經起訴),自89年9月間起,與「大滿成」、「昇鴻 展」、「新永慶」、「昇豐」、「欣昌慶」、「興財發」、 「成吉財」、「享易財」、「仟蕙」、「成益漁」、「添益 源」、「新讚發」、「明利勝」、「金昌祥」、「進宏發」 、「嘉順利」、「金上財」、「東勝億」、「正得輝」、「 萬鎰載」、「宏翔」、「國佑」、「來福進」、「國豐財」



、「金建利」、「昇勝財」等漁船、膠筏之名,向「東隆」 、「滿豐」加油站,以每粒1,188元至1,418元不等之價格, 購買彼等向政府詐得之漁船用油,彼等漁船、膠筏購油均不 必支付款項予加油站,由f○○自90年2月23日起,或以現 金,或以不知情之母陳曾素月東港漁會帳號轉帳8,416元至 217萬8,867元不等之款項,入滿豐加油站帳號,向漁船、膠 筏購油之油款差價,則以現金支付予漁船船長。f○○又分 別僱用亥○○宇○○、潘宜良(另行審結)、N○○、n ○○、i○○(曾於89年間犯能源管理法罪,經原審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 月,於89年6 月21日執行完畢)、壬○○,彼 等受僱人員基於共同搬運贓物犯意,駕駛油筏,自上開漁船 、膠筏抽取漁船用油,藏匿於東港後寮溪,俟買主與f○○ 聯絡,始受f○○指示將該油筏駛出,O○○、許清祥另受 f○○僱用,共同基於搬運贓物犯意,從事把風及抽油工作 ,在東港鎮後寮溪臨嘉新路,俗稱「垃圾場」處,俟油罐車 到達之際,受f○○電話指示,將該處鐵門打開,讓油筏抽 油給買主所僱用之油罐車司機載運,計f○○售油予l○○ 、高雄陳姓男子、台中「小乖」、邱明棟、潘美延、潘楊梅 花、林秀雲、杜聰明、林業喜、g○○等人。先於89年10月 23 日8時30分許,宇○○駕駛無籍油筏在後寮溪畔俗稱「垃 圾場」處,抽油至X○○所有之XL-285 號油罐車,X○○ 亦以搬運贓物之意裝載,為警查獲,扣得柴油2 萬6,000 公 升。復於90年1 月3 日12時20分許,甲巳○以搬運贓物之意 ,駕駛牌號XN-416 號油罐車滿載漁船用油,行至國道一號 364 公里北向處,為警查獲,扣得柴油3 萬2,000 公升,甲 巳○供出O○○抽油供其裝載。續於90年3 月19日16時10分 許,O○○在前開「垃圾場」處,自油筏抽油予甲己○所有 之牌號XT-887 號(拖車牌號YU-02號)油罐車,甲己○以 搬運贓物之犯意裝載,為警查獲,扣得油罐車內漁船用油3 萬6,500 公升。f○○則於90年9 月30日凌晨2 時40分許, 在東港鎮○○路114 號f○○住處,為檢察官率警搜索查獲 ,扣得讚成行船隻修理估價單1 張、進福勝號漁船進出港檢 查簿1 本、滿盈翔號油船進出港檢查簿1 本、進福勝號漁船 漁船油配油手冊1 本、潘雅鈴台灣銀行存摺、台灣企銀存摺 、華南商銀存摺各1 本、陳春秀台灣企銀存摺1 本、陳曾素 月東港漁會活儲存摺封面影本1 張、記載購油船名帳單3 張 、筆記本1 張、電話簿1 本、台灣銀行東港分行陳得勝、陳 吳收貸款催收函2 張、台銀支票AM0000000 號面額27萬 5,200 元支票1 張、邱明棟27萬元本票1 張、手機(000000 0000號)1具。O○○復於90年10月24日與不知其名買主之



司機未○○電話聯絡,未○○明知來源有疑,仍以運送贓物 之意思,駕駛牌號7R-853 號油罐車至東港後寮溪載運漁船 用油,嗣於當晚22時10分許,駕該車行經東港鎮○○○○道 路前,為警查獲,扣得漁船用油2 萬5,000 公升。三、g○○明知f○○所販售之漁船用油,係不肖漁民假出海之 名,勾結上開加油站人員共同詐騙政府補助油款,以低價購 得之贓物,竟基於概括犯意,自90年6月初起,迄90年9 月 17日止,每隔2、3日至4、5日,以每粒200公升,每粒2、30 元之差價,向f○○購得數量不詳之漁船用柴油,均由g○ ○僱用司機前來東港俗稱「垃圾場」處載運,累積至一定金 額,再以陳玉雲、陳玉梅名義匯款入f○○在台灣中小企業 銀行東港分行00000000000號帳號,購買大批漁用柴油,在 屏東縣萬丹鄉社皮村16之20號旁鐵皮屋,私設去硫設備,將 原呈較黑之漁業用柴油漂白並去除雜質,其子h○○則與q ○○、Q○○基於共同搬運贓物犯意,由h○○負責一部管 理,其另僱用q○○看管地下油庫,Q○○駕駛牌號XL- 150號(拖車牌號U2-09號)油罐車及不明人士駕駛牌號6K -709 號油罐車,牌號XT-887 號之油罐車,裝載已漂白去 雜質之油品,售予前來新市○○道接運之買主,及雲林縣大 埤鄉南和村妮姑庵13之34號富全油行負責人B○○,賺取其 間差價牟利。B○○明知該等用油原均係漁船用油,來源可 疑,仍以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予以買受,並自上開時間起 ,以每公升約12元較低價格出售予永峰食品行、素味香食品 行、勝昌食品行供作燃料用油。嗣於91年1 月21日10時30分 許,h○○q○○Q○○在前揭屏東縣萬丹鄉社皮村16 之20號鐵皮屋,為警當場查獲,扣得該油罐車內柴油2 萬 4,200 公升,圓油槽3 個,內裝柴油分別為1 萬2,700 公升 、1 萬2,200 公升、1 萬2,500 公升,平台圓槽4,900 公升 ,共計7 萬500 公升及Q○○持有記載於91年1 月17日,送 比重0.844 之「白油」(亦即已去硫及去雜質),並已由B ○○簽收之估價單,g○○其後到案提出估價單2 紙、f○ ○中小企銀東港分行帳號之卡片、吉祥地磅單3 紙、龍興地 磅單1 紙、元富地磅單1 紙,為查緝人員查扣,其中估價單 內容分別為90 年12 月21日13時10分送比重0.838 之「白油 」,90年12月26 日19 時15分送比重0.840 之「白油」,均 載明來源係「陳」(正雄)處,並已由B○○簽收,另扣得 g○○q○○h○○Q○○所有用供販油聯絡之手機 各1 支。復於91年5 月23日由檢察官指揮海巡署屏東機動查 緝隊搜索B○○前開油行,扣得B○○農會支票簿2 本、彰 化商銀支票簿1 本、陳淑惠斗六信用合作社斗南分社支票簿



1 本、富全油行客戶未收帳款記錄及估價單279 張、B○○ 及陳淑惠銀行存摺及代收票據憑摺16本、加油槍1 支、圓型 油槽7 座內裝柴油共13 萬500公升。
四、J○○明知g○○係上開漁用柴油加工設施之所有人,因g ○○前已有數次能源管理法案件,再犯本件購買贓物案件, 為免其受到訴追,竟以頂替之犯意,於91年1月21日10時30 分許,由g○○載其至海巡署屏東機動查緝隊,竟虛構替吳 先生代工,油品係自東港不明漁船購買之不實事項,意在使 g○○規避追查,嗣於91年3月20日偵訊時,復謊稱其係於 90 年12月10日向陳基成以50萬元收購,該處設備在於將漁 船用油漂白及去掉雜質,漁船用油係吳姓貨主載來,其僅為 之代工,並雇用q○○看管倉庫,管制車輛進出等語,圖使 g○○免於刑責。
五、X○○復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於90年7月1日預以行動 電話向「明德仔」以每公升8.3 元購入2 萬8,000 公升,復 以4, 000元之報酬,僱用知情之j○○駕駛X○○所有之牌 號8K7 01號(拖車牌號DC-07號)油罐車,j○○明知油源 有疑,仍以搬運贓物犯意,駕駛前開油罐車至東港後龍溪俗 稱「垃圾場」處,自不明油筏裝載如數漁船用油,運至桃園 縣,以每公升8.5 元售予綽號「緊張」之男子。X○○復於 90年7 月8 日晚上,先向「明德仔」購得漁船用柴油1 批, 即囑j○○駕同部車,至同地點,與「明德仔」聯絡,擬自 不明油筏裝運漁船用油,以同樣差價,運往嘉義銷售,迄當 晚21時許,車抵「垃圾場」,未及自油筏裝妥柴油,即為警 查獲,油筏駕駛乘機逃逸。
六、l○○(綽號東東)明知甲酉○f○○、林文加(另行審 結)所販售之漁船用柴油係不肖漁民與上開加油站人員共同 詐騙政府補助款,未實際出海或預留銷售之漁船用油,係屬 詐欺得來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自89年7 月 間起,僱用甲乙○(綽號阿弟仔)、甲丙○(綽號喜美)、 H○○(綽號上賓)、東再復(綽號佑任,另行審結)、宙 ○○、c○○z○○等從事載運漁船用油工作,先由l○ ○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酉○f○○、林文加聯絡 ,確定油料已待裝運,以每粒(200 公升)1,560 元至 1,610 元,較市價柴油為低之價格成交,每月購油款項共約 四、五百萬元,除以現金交易外,亦曾以電匯方式匯款,l ○○再以每趟1 萬元至8,000 元不等運費酬勞,囑上開司機 駕車前往東港嘉新路俗稱「垃圾場」處載運,每月每位司機 載運11至12趟漁船用油,另由l○○以每粒1,720 元,差價 110 元至160 元之利潤,轉售予台中港OK油行、苗栗頭份通



宵油行、嘉義水上何仔、斗南簡仔、桃園大溪洪仔等處,每 月獲利約20萬元。甲丙○甲乙○宙○○c○○、z○ ○、東再復(另案審理)均明知所載運之漁船用油係屬詐欺 得來之贓物,基於概括犯意,甲丙○自90年2 月底起,迄90 年9 月29日止,駕駛自己所有牌號9K-197 號油罐車(拖車 牌號9R-197 號),甲乙○自90年5 月底起,迄90年9 月29 日止,駕駛自己所有牌號8K-288 號(拖車牌號DB-95號) 油罐車,東再復自90年2 月起,迄同年8 月中旬止,駕駛自 己所有牌號X2-502 號(拖車牌號DB-20號)油罐車,至上 揭垃圾場,自甲酉○、林文加、f○○等人事先聯絡好之改 裝膠筏,抽取漁船用柴油,每次載運量約為3 萬2,000 公升 ,宙○○自90年2 月間起,駕駛自己所有牌號RX-283 號油 罐車(拖車號碼5W-28號)至前開垃圾場,裝載漁船用柴油 ,c○○z○○亦分別於90年間前往載運,計甲丙○每星 期載運1 次,自90年5 月初起,至同月17日止至林文加處載 運3 次,甲乙○每個月載運15次,H○○f○○處載運約 50次、甲酉○處約10餘次,東再復每星期3 至4 次,宙○○ 前後3 次,c○○前後約4 、5 個月載至l○○指示前揭客 戶地點銷售,獲取不法利益。甲丙○甲乙○、東再復自90 年5 月間起,迄90年9 月29日止,以運送贓物之犯意,利用 為l○○載運漁船用油機會,因裝油誤差多出額外之油品, 得賺取外快,先與甲子○r○○聯絡,詢彼等需否油料, 每次載運1 至3 粒不等之油料,至台南縣佳里鎮同安寮32 號甲子○經營之地下油行,或r○○指定之彰化縣線東路1 段370 號之2 工廠卸載,言明以每粒1,500 元售予甲子○r○○,支付方式為甲子○r○○親自交付,或甲子○以 信封置放於油庫外羊奶盒內,任由彼等收取,甲乙○每月前 往甲子○處卸油8 至9 次,甲丙○每月3 至4 次,供甲子○ 銷售牟利;甲乙○共載至r○○處3 次,甲丙○載送4 次, 東再復載運3 次,價售予r○○r○○明知來源實屬可疑 ,仍以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予以買受,彼等司機則賺取油 款獲利。嗣於90年5 月17日上午6 時許,受僱於林文加之P ○○,以共同搬運贓物之犯意,在東港俗稱「垃圾場」場所 ,於不明油筏抽油至甲丙○駕駛油罐車之際,擔任把風工作 ,與負責載運之甲丙○均為警查獲,扣得漁船用柴油3 萬 2,000 公升(交由甲丙○保管),宙○○則於90年5 月26日 23時許,在屏東縣萬丹鄉萬丹台27線省道,駕駛前揭油罐車 ,為警查獲,扣得柴油2 萬8,200 公升。復於90年9 月30日 凌晨1 時15分許,為檢察官率同屏東縣警察局人員跟監甲乙 ○至前開彰化縣r○○指定工廠卸油時,當場緝獲甲乙○



扣得該車及漁船用油3 萬1,400 公升,復於彰化市○○○路 166 號前停車場,扣得r○○之前向彼等司機購買之漁船用 柴油4 桶,每桶200 公升,共800 公升。並至甲乙○住處搜 索,扣得對帳請款出貨單41張、電話通訊簿4 本、電話紀錄 單1 張、台中中小企銀存摺1 本、中國信託商銀存摺1 本, 再至l○○台中縣大雅鄉○○村○○路460 號5 樓之3 住處 搜索,查扣台中商銀電匯通知單3 張、聯絡電話7 張、林碧 霞大雅郵局儲金簿2 本、l○○龜山鄉農會存摺、陳秀美泛 亞銀行存摺各1 本、估價單3 本、過磅資料3 張、電話手冊 1 本、帳單3 張。
七、甲子○m○○原為夫婦關係,z○○甲子○僱用之油罐 車司機,明知甲酉○、林文加所販售之漁船用油,甲丙○甲乙○、東再復、「志明」、「齊全」所載運之漁船用油, 均係詐欺政府補助款項獲得之贓物,甲子○竟基於故買贓物 之概括犯意,自90年3 月間起,或由基於搬運贓物概括犯意 之m○○z○○輪流駕駛甲子○所有之牌號WJ-499 號 油罐車,或僱用不詳姓名者所有之牌號5 K-609號油罐車, 前往東港前開「垃圾場」載運,或由甲丙○甲乙○、東再 復、「志明」、「齊全」利用加油誤差,獲得額外油源,載 送前來,再由甲子○以每粒1,500 元向彼等5 位司機購買漁 船用柴油,旋以每粒2,000 元價格,在前揭台南縣佳里鎮址 囤積銷售,每月或1 個多月售予台南縣麻豆鎮之「黑雞」20 至30粒、「峻業」20至30粒、「慶泰」20至30粒、「裕仔」 逾100 粒、「紅豆」50粒、「黃姐」約50粒、高雄市「小林 」40至50粒、彰化縣「龍水」100 多粒、「麗美」80粒,另 售予高雄之「小華」100 多粒,另每隔數日,亦零售每次 2,000 元至4,000 元不等之柴油予綽號「麥鼓米」、「檳榔 王」、「冬瓜」不詳姓名之人及年籍不詳之王正道等人,其 餘或交由z○○或前開牌號5 K─609 號油罐車司機,載往 彰化市售予嘉保交通公司之葉先生,或彰化縣伸港鄉洪姓男 子,從中獲取差價,每月獲利20至30萬元。z○○基於概括 犯意,自90年3 月間起,俟僱主l○○與油販甲酉○聯絡後 ,或其與甲酉○聯絡後,即駕駛該油罐車至東港「垃圾場」 自不明油筏裝載,先於90年3 月3 日,以每次8,000 元代價 ,駕駛該油罐車車頭後拖改裝之車斗(牌號3 X─57號), 在東港分局後面,由油販派人在該處帶路,至有人把風之「 垃圾場」裝載油料4 萬2,000 公升,運交台中港,續於90年 3 月4 日,同法裝載,於同日13時15分許,在東港鎮○○路 為警攔檢查獲,扣得漁船用柴油4 萬2,000 公升,交由被告 z○○保管,詎被告z○○又以妨害公務之犯意,明知該等



油料係遭查扣,經東港分局委託其保管之油料,於偵、審中 不得處分,仍於90年3 月5 日,將該非法漁船用油運抵交付 l○○交待之買主,復於90年3 月6 日,駕駛同部油罐車, 於同日15時許,在東港「垃圾場」處,裝載非法漁船用油, 為埋伏之員警發覺跟監,至高雄縣大寮鄉大發工業區○○路 新竹貨運站前緝獲,扣得非法漁船用柴油4 萬零800 公升。 z○○復自90年7 月間起,駕駛該油罐車(已轉售予甲子○ )拖掛較小容量之油罐桶,每次至前揭「垃圾場」裝載2 萬 8,000 至3 萬公升不等油量,每月載運15至20次,返回台南 縣佳里鎮地下油行,由甲子○每次交付5,000 元,做為報酬 ,如載至彰化、台中銷售,每次亦可向甲子○收取運費 4,000 元。m○○亦以搬運贓物之同ㄧ概括犯意,於90年6 月4 日19時40分許,駕駛該油罐車,停於屏東縣東港鎮漁會 後面裝油,為警查獲,扣得漁船用柴油1 萬公升(交朱家進 保管)。迄90年9 月30日10時10分,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率屏東縣警察局人員至甲子○前開地下油行搜索, 查扣漁船用柴油4 萬1,140 公升、甲子○所有之第一商銀存 摺、郵政存簿儲金簿各1 本、匯款通知單9 張、地磅收費單 1 疊、出貨單2 張、退票理由單3 張、帳冊3 本、出貨紀錄 單1 疊、署名「喜美」、「咖啡」、「弟」信封(內裝 4,500 元)各1 個,復查扣z○○所有之贓物保管切結書1 張、估價單1 本、書寫「古意」之估價單6 張、姓名數字紙 條1 張、送貨記事本1 本。
八、林文加(另行審結)與不肖漁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概括犯意,以假出海方式,詐得較低廉之漁船用油, 先於90年5月12日凌晨4時30分,以每粒1600元,售予甲子○ 漁船用柴油169粒,由m○○駕駛前開油罐車至東港俗稱「 垃圾場」處裝載,由m○○付現款27萬400元。又於同年5 月16日凌晨4時30分許,以每粒1,650元,售予甲子○柴油 168粒,共26萬2,080元,由z○○駕駛該部油罐車,前來同 處裝載,於同年5月17日晚上8至9時許,由z○○前往付現 款20萬6,051元,餘以之前超額票款抵充。續於同年5月19日 19時許售予甲子○2車,蔡婦除付現43萬460元外,其餘9萬 3,700元開立發票日為同年5月22日支票清償。復於同年5月 21日晚上8至9時許,售予甲子○1車,由z○○開油罐車同 處向林文加裝載1車柴油,為26萬2,080元,並已於同年5月 22日晚由z○○交付現款付清。復於同年月24日晚上7至8時 許,售甲子○油品,由z○○駕該車裝載1台柴油,油價為 26萬2,080元,於隔日由z○○交付如數現款。另於同年月 29日、30日晚7時許,各銷售甲子○1車柴油,分別為140 粒



、168粒,每粒均為1,560元,共48萬480元,均由z○○前 來裝載,並已於90年5月30日付清。復於同年月31日售予甲 子○1台柴油,仍由z○○載運,並交付支票4張,面額共16 萬零941元,現款10萬1,150元,總計26萬2,091元。續於同 年6月3日銷售1台柴油予甲子○,由z○○持2張支票,面額 分別為9萬5,375元、21萬5,700元支付,當日油款係26萬 2,080 元,尚欠餘款4 萬8,995 元。再於同年6 月4 日晚上 7 時許,售予甲子○1 台柴油,由z○○持發票日為同年6 月20日、面額5 萬4 千元之支票,現款15萬9,085 元,加上 前餘款4 萬8,995 元,共支付26萬2,080 元。又於同年6 月 9 日晚上12時許,售予甲子○1 台柴油,由甲子○僱請不詳 姓名者駕駛其他油罐車,前來裝運,並交付現款及綽號「大 頭龍」名義之支票,共25萬9,050 元。另於同年6 月13日售 予甲子○2 車柴油,其中1 台由甲子○僱請外車載運,另1 台則由z○○駕駛前開油罐車,分別裝載156 粒、168 粒, 每粒為1,630 元,總價分別為25萬4,280 元、27萬3,840 元 ,均一部以票款,一部現款支付。8 月2 日、8 月4 日分別 售予甲子○147 粒、168 粒,各收取現款20餘萬元。8 月8 日售予甲子○168 粒,票款加現款共28萬2,240 元,8 月9 日、8 月10日、8 月11日共售甲子○101 萬2,220 元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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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