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抗字第24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95年度交聲字第57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JD-2786 號自用小客車(由游馨儀駕駛),於民國95年2月20日晚間1 0時35分,行經花蓮市○○○○○路口時,遇警攔檢,並認 上開車輛之牌照有經塗抹、污損致使不能辨認情形而開單舉 發,並經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罰新台幣2,400元。二、案經異議人以:其所有之車輛牌照係因車齡已久,表面之漆 係自然掉落,並無故意塗抹、污損致使不能辨認等語聲明異 議後,原法院以:前開車牌確係受處分人故意塗抹、污損等 節,認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其異議之聲明。三、異議人抗告意旨仍執前詞,認為前開車牌係因車齡過久,自 然脫漆,非其故意塗抹、污損等語。經查,抗告人所有前開 車輛雖係於西元1994年3月份出廠,車齡迄今已逾12年,一 般駕駛人如無車庫,常將車輛停放屋外,依經驗法則判斷, 確有因時間長久而導致車牌脫漆之情事。然依卷附異議人所 提出之照片所示,系爭車牌牌面所漆有之黑色油漆,僅在「 JD 」、「86」等字之中段部分,始呈現圓形之模糊、褪色 痕跡,且前、後二面車牌之黑漆褪色位置、褪色情形,竟幾 乎完全相同,如車輛係因經年累月而致之車牌油漆自然剝落 ,其油漆字體之剝落、褪色狀況應均勻一致,絕無在特定位 置且以奇特形狀呈現之理,顯見前開車輛之脫漆,有合理之 懷疑令人認為係故意塗抹、刮除所致,且該牌照號碼之塗抹 情形,亦已達一般人均難辨認之程度。綜上,抗告人前開辯 詞,並無依據,自難採信。從而,原裁定並無違誤之處,抗 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 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蔣有木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李德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