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95年度,1號
TPHV,95,上更(一),1,200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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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即丙○○之承受訴訟人)
      乙○○(即丙○○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百善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甲○○、乙○○為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上訴人丙○○於民國95年2 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甲○○(長女)、乙○○(次女),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依法本應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但未聲明,故由本院裁定命 甲○○、乙○○為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蔡芳齡
法 官 高鳳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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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善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