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勁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上訴人 龍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訴訟裁判費
40,600元、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業據被上訴人預納第一審裁
判費3,000元、上訴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被上訴人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7,600元,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6,400
元,均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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