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上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乙○○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被上訴人 甲○○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複代理人 蘇豐展律師
被上訴人 統一糖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高育民律師
複代理人 鄭淑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5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1法庭
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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