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95年度,9號
TPHM,95,重附民上,9,2006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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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案件附帶民訴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2 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等各新台幣(下同)六百五十 萬元,及自民國9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應在聯合報頭版登載道歉啟事。
㈣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㈤前第㈡項聲明(誤繕為第㈠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乙、被上訴人方面: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 罪(93年度易字第372號),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95年度上易字第304號),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 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信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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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