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六)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在押)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5 年 1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95年6月1日,延長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95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垂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