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上更(六)字,95年度,2號
TPHM,95,重上更(六),2,2006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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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六)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在押)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5 年 1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95年6月1日,延長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95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垂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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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