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1年度,1111號
CYDM,91,簡,1111,2002121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三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一頁末三行 「依其所申請之之金額核發」下應增加「(核發之日期如附表A所示)」;第二 頁第八行「依其所申請之金額核發」下應增加「(核發之日期如附表A所示)」 ;與附件提及「附表」之處皆以「附表A」代替外,其餘與附件之記載相同,茲 引用之。
二、查被告甲○○乙○○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經此教訓,應 知惕勵,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分別 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 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盧 鳳 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 秀 惠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A:詐取健保費用情形一覽表:(單位:新台幣/元)┌──┬────┬────────┬────────────────────┬─────┬────┐
│編號│病患姓名│實際就診情形 │病歷紀錄及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詐領醫療 │詐領得健│
│ │ │ │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或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 部分及金 │保費用之│
│ │ │ │診所門診處方及治療簡表)偽載之主要內容。│ 額 │日期 │
├──┼────┼────────┼────────────────────┼─────┼────┤
│ 一 │莊林佃 │未就診,由家人代│於⒒⒈及⒓⒈之病歷中偽載門診診察,並│ 348*2 │兩次分別│
│ │ │為領藥。 │各有施打Glucal Black5cc靜脈針劑之不實記│ =696 │為: │
│ │ │ │錄,並據以申報費用。 │ │⒉⒗ │
├──┼────┼────────┼────────────────────┼─────┼────┤
│ 二 │陳和文 │未就診。 │於⒏⒎之病歷中偽載門診,並據以申報費用│ 351 │⒒⒑ │
│ │ │ │。 │ │ │
├──┼────┼────────┼────────────────────┼─────┼────┤
│ 三 │江丁養 │未就診。 │於⒍⒚之病歷中偽載門診,並據以申報費用│ 221 │⒏⒑ │
│ │ │ │。 │ │ │
├──┼────┼────────┼────────────────────┼─────┼────┤
│ 四 │簡林花 │未就診。 │於⒎之病歷中偽載門診,並據以申報費用│ 251 │⒑⒊ │
│ │ │ │。 │ │ │
├──┼────┼────────┼────────────────────┼─────┼────┤
│ 五 │謝坤昌 │於⒓因感冒就│於⒓病歷中記載「痔瘡」之不實診斷,並│ 742 │⒊⒏ │
│ │ │診,取藥約三日。│記明廿一日藥量,申報費用。 │ │ │
├──┼────┼────────┼────────────────────┼─────┼────┤
│ 六 │羅文燦 │於⒓及⒓│於⒓、⒓二次之病歷中偽載門診,據│ 689+291 │⒊⒏ │
│ │ │未就診。 │以申報費用。 │ =980 │ │
├──┼────┼────────┼────────────────────┼─────┼────┤
│ 七 │謝明賢 │於⒓因感冒就│於⒓病歷中記載「痔瘡」之不實診斷,並│ 742 │⒊⒏ │
││ │診,取藥約三日。│記明廿一日藥量,申報費用。 │ │ │
├──┼────┼────────┼────────────────────┼─────┼────┤
│ 八 │劉盈蓁 │於⒓因感冒就│於⒓病歷中記載「皮膚真菌感染」,並記│ 566 │⒊⒏ │
│ │(原名劉│診,領藥十四日。│明二十一日藥量, │ │ │
│ │淑貞) │ │申報藥量。 │ │ │
│ │ │ │ │ │ │
├──┼────┼────────┼────────────────────┼─────┼────┤
│ 九 │Thongkh-│⒊⒑已辦退保並│於⒎之病歷中偽載門診,並據以申報費用│ 742 │⒊⒏ │
│ │-am │出境。 │。 │ │ │
│ │Sriphra-│ │ │ │ │
│ │-jan │ │ │ │ │
│ │許芭章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