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5年度,555號
TPHM,95,上易,555,200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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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
易字第1861號,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78號;併辦案號:94
年度偵字第234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路○段六二號七樓之米琪 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米琪旅行社)經理;甲○○係位 於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一六號五樓之山富國際旅行 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富旅行社)經理;丙○○係位於臺 北市○○區○○路三二八號五樓之四之全詠旅行社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全詠旅行社)總經理,於民國九十二年三、四月 間,因旅行社業務受SARS嚴重影響,幾近停擺,為使其 等任職之旅行社得以度過SARS期間永續經營,且適有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為鼓勵所屬公務員在強制休假期間於國內 旅遊消費,而與各金融機構配合發行國民旅遊卡供公務員刷 卡消費,據以申報強制休假旅遊補助費之新制施行,在制度 設計上諸多缺失,致使部分公務員無意旅遊,惟仍期得獲取 強制休假旅遊補助費之故,乙○○遂自九十二年四月間起至 同年九月間止,透過時任臺北市政府環保局班長彭及光之介 紹以及輾轉得知後自行前來之方式,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務 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 括犯意聯絡;甲○○自九十二年五月間起至同年九月初止; 丙○○自九十二年三月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均係透過散發 傳單及業務員招攬之方式,分別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務員及 招得各該公務員之山富旅行社業務員,以及與如附表三所示 之公務員及招得各該公務員之全詠旅行社業務員,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 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公務員,分別於如附表一、二、 三所示之刷卡時間,各參加米琪旅行社、山富旅行社及全詠 旅行社所舉辦之國內套裝旅遊之名義,向如附表一、二、三 任職機關名稱所示之所屬機關申請休假後,由如附表一、二 、三所示之公務員,將事先所填具包含信用卡卡號、有效期 限及消費金額等資料之刷卡單及休假表,分別持交乙○○



執及山富旅行社業務員、全詠旅行社業務員轉交甲○○、丙 ○○收執,乙○○甲○○丙○○即分別在上開米琪旅行 社、山富旅行社及全詠旅行社內,各先後於如附表一、二、 三之刷卡日期,將上開資料鍵入刷卡機,製作不實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電磁消費紀錄,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同意 如附表一、二、三刷卡金額所示之簽帳消費,並藉以取得刷 卡單及授權碼,再上網連結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建置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檢核系統」內,鍵入如附 表一、二、三所示公務員之信用卡卡號、消費金額、休假日 期、授權碼、旅遊行程等不實資料,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 電磁消費紀錄予以傳送,俟詐得如附表一、二、三刷卡金額 所示之款項後,乙○○從中扣除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元 至二千元之手續費、丙○○從中扣除刷卡金額之百分之十之 手續費後,退回現款予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公務員,甲○○ 則從中扣除二千元之手續費後,退還等值SOGO百貨公司 禮券、7-11禮券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票予如附表 二所示之公務員,且均交付虛偽登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公務員至何處旅遊及消費等內容不實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 據」。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公務員,並於各服務機關填 寫「公務人員符合報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後 ,下載上開不實消費之電磁紀錄資料,向如附表一、二、三 任職機關名稱所示之所屬機關人事單位提出請領如附表一、 二、三請領金額所示之強制休假旅遊補助,使所屬機關會計 人員亦因而陷於錯誤撥款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公務員之 帳戶或發放現金,詐領如附表一、二、三請領金額所示之強 制休假旅遊補助,足以生損害於各發卡銀行及如附表一、二 、三任職機關名稱所示之所屬機關管理核發強制休假旅遊補 助之正確性。嗣經臺北市政風處主動函請臺灣臺北地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函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基隆市警 察局函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簽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准令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 。經原審改依通程序審理後,被告等於原審準備程序進行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由原審裁定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甲○○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 諱,並有證人陳文隆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在卷,且有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八四六、六五六六 、七八九六、七八九七、七八九八、七八九九、九八二九、 九八三0、九八三三、九八三四號不起訴處分書、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特約商店合約書、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商店特約 事項、公務人員符合報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及 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刷卡紀錄明細各一份在卷可稽,足徵 被告三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 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處。
二、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 又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 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刑法第二 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三人依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之公務員所事先所填具交付,包含信用卡卡 號、有效期限及消費金額等資料之刷卡單及休假表,將上開 資料鍵入刷卡機,製作不實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電磁消 費紀錄,並藉以取得刷卡單及授權碼,再上網連結至財團法 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建置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檢 核系統」內,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公務員之信用卡卡號 、消費金額、休假日期、授權碼、旅遊行程等不實資料,鍵 入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電磁消費紀錄,自均屬刑法第二百 二十條第二項之準私文書。
三、是核被告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 欺取財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二十 條第二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私文書罪。其等登載不 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之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各為其等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公訴人雖漏論被告三人均另犯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私文書罪,然其等此部 分之犯行,業據檢察官載明於起訴書 (即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犯罪事實中,仍為起訴之範圍,本院自得予以審理,附此 敘明。被告乙○○與如附表一所示公務員間;被告甲○○與 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務員及招得各該公務員之山富旅行社業務 員間;被告丙○○與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務員及招得各該公務 員之全詠旅行社業務員間,對於上開犯行間,均各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三人上開先後多次詐欺 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私文書之犯行間,時間緊接 ,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 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被告甲○○如附表二編號一八0所示之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之準私文書之犯行,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 因此與被告甲○○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一七九所示之業經 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又被 告三人係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方法,分別使如附表 一、二、三任職機關名稱所示之所屬機關會計人員陷於錯誤 而撥付強制休假旅遊補助,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 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 財罪處斷。原審以被告三人罪證明確,依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 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規定 ,並審酌被告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係因旅行社 業務受SARS嚴重影響,幾近停擺,為使其等任職之旅行 社得以度過SARS期間永續經營,且適有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為鼓勵所屬公務員在強制休假期間於國內旅遊消費,而 與各金融機構配合發行國民旅遊卡供公務員刷卡消費,據以 申報強制休假旅遊補助費之新制施行,在制度設計上諸多缺 失,致使部分公務員無意旅遊,惟仍期得獲取強制休假旅遊 補助費之故,始分別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犯行,被告 乙○○可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每筆刷卡交易中,抽取一千八百 元至二千元之手續費;被告甲○○可自如附表二所示之每筆 刷卡交易中,抽取二千元之手續費;被告丙○○則可自如附 表三所示之每筆刷卡金額中,抽取刷卡金額百分之十之手續 費、如附表所示一、二、三之公務員亦均已將詐得款項返還 予國庫,且被告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態度良好 等一切情狀,各量處丙○○有期徒刑三月、乙○○有期徒刑 四月、荊安杞有期徒刑六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以被告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稽,其等此次因一時失慮,貪圖小利,且誤解公 務人員強制休假旅遊補助制度之真意,致罹刑典,經此偵查 及審理程序後,當均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就乙○○甲○○丙○○分別諭知緩刑三年、四年、二年,以啟自新。復敘明 供本件犯罪所用內容不實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刷卡收執 聯及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申請表,因均業由如附表一、二 、三所示之公務員向所屬機關提出申請,已非屬被告三人或 共犯所有之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之旨。認事用法,均無違 誤,量刑亦屬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原審於準備程序  中,經本署敘明本件起訴要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



  併辦意旨書所載,惟原審僅對被告告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上所載罪名,被告因而為有罪之答辯;被告荊安杞部分,  亦未告知如移送併辦意旨書之事實,均有礙被告防禦權之正  當行使,要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原審於理由欄中論被告尚  涉犯刑法第二百二十條條第二項,惟對被告亦未告知此項罪  名,亦屬訴訟程序有瑕疵;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業已 載明對被告具體求刑之刑度,係經被告荊安杞丙○○同意 ,量處有期徒刑各五月、二月之刑,並未請求緩刑,且於偵  查中,被告二人即已坦承犯行,與被告於審判中之條件同一  ;而被告荊安杞於審判中尚經本署併案1件。原審對被告丙 ○○、荊安杞之量刑均提高有期徒刑1月,而另給予緩刑,  卻未敘明與被告原同意刑度不同之理由,要屬理由不備,況  以本件詐欺金額,是否適宜給予緩刑,亦尚有斟酌餘地云云 。按第一次審期日前行準備程序之目的,乃在於處理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各款所列事項,並未就被訴事實為審體  調查,故原審於準備程序時,雖未就併案意旨所載之事項告 知被告荊安杞,然其後於審判程序時,既經告此部分事實, 並予辯明之機會,自無妨害被告荊安杞防禦可言,又刑法第 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乃對於「準文書」所為之立法解 釋規定,猷如刑法第十條之規定,並非獨立罪名之法條,其 非屬審判期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告知 之「所犯罪名」之範疇至明;再者,本案業經原審以案件繁 雜,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從而,自 不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具體求處之刑度拘束,原審 復已於判決中詳敘刑法第五十七條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及 被告三人均無前案紀錄表,其等此次因一時失慮,貪圖小利 ,且誤解公務人員強制休假旅遊補助制度之真意,致罹刑典 ,經此偵查及審理程序後,當均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 虞之緩刑理由,是原審於刑之裁量在客觀上並無明顯違法或 不當之情形。綜上,檢察官上訴所指均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弘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國在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文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兒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被告乙○○之米琪旅行社】
┌──┬────┬────────┬────┬────┬────┐
│編號│ 姓名 │ 任職機關名稱 │刷卡日期│刷卡金額│請領金額│
├──┼────┼────────┼────┼────┼────┤
│ 1 │連森松 │臺北市政府府環保│92.06.26│13000元 │17000元 │
│ │ │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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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全發 │同上 │同上 │13000元 │17000元 │
├──┼────┼────────┼────┼────┼────┤
│ 3 │郭武勇 │同上 │92.07.07│13000元 │17000元 │
├──┼────┼────────┼────┼────┼────┤
│ 4 │鄒國宏 │同上 │92.07.10│13000元 │17000元 │
├──┼────┼────────┼────┼────┼────┤
│ 5 │施玉麟 │同上 │同上 │13000元 │17000元 │
├──┼────┼────────┼────┼────┼────┤
│ 6 │賴真珠 │同上 │92.07.07│13000元 │17000元 │
├──┼────┼────────┼────┼────┼────┤




│ 7 │白明法 │同上 │92.07.07│13000元 │17000元 │
├──┼────┼────────┼────┼────┼────┤
│ 8 │劉國欽 │同上 │同上 │13000元 │17000元 │
├──┼────┼────────┼────┼────┼────┤
│ 9 │張亦南 │同上 │同上 │13000元 │17000元 │
├──┼────┼────────┼────┼────┼────┤
│ 10 │張清山 │同上 │92.07 │13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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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洪國平 │同上 │92.07.14│13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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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林茂山 │同上 │92.07.15│13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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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謝清淇 │同上 │92.07 │13000元 │17000元 │
├──┼────┼────────┼────┼────┼────┤
│ 14 │陳瑞昌 │同上 │同上 │13000元 │17000元 │
├──┼────┼────────┼────┼────┼────┤
│ 15 │吳瑞恆 │同上 │92.07.18│5000元 │70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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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洪榮四 │同上 │同上 │13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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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葉謝達 │同上 │92.07.21│13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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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李振銓 │同上 │92.07.18│13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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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林耿耀 │同上 │92.08 │13000元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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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許惠南 │同上 │92.08 │13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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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蔡昌達 │同上 │92.08.25│13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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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陳廣山 │同上 │92.08.28│13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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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高錦能 │同上 │92.08.23│13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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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謝武鑾 │同上 │92.08.26│13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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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丁秋霖 │同上 │同上 │13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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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周文棋 │同上 │92.08.29│13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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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呂明曆 │同上 │92.06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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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林錦珠 │同上 │92.07.29│16000元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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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林文正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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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張進興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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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陳智朗 │同上 │92.07.22│16000元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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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曾火昏 │同上 │92.07.23│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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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侯清源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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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曾智模 │同上 │92.07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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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方盛忠 │同上 │92.07.18│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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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蔡泉 │同上 │92.08.05│17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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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蔡模寅 │同上 │92.08.04│16000元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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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張阿陞 │同上 │92.06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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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陳添意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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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徐德維 │同上 │92.08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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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林文華 │同上 │92.08.05│16000元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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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林玉麟 │同上 │92.07.18│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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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高浩雍 │同上 │92.06.16│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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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陳雷墻 │同上 │92.08.05│16000元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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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彭及光 │同上 │92.06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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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鍾金創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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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洪志猛 │同上 │92.05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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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林木官 │同上 │92.06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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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鄭重喜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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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黃燕山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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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褚國義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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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莊清平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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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林子貴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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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呂芳欽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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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黃昭濱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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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張錦福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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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張德田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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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林福祈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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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簡瑞麟 │同上 │92.05.30│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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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魏德文 │同上 │92.06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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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莊春長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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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陳見福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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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黃德福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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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李元旺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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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王國昌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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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謝榮寬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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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魏敏榮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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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闕銘佑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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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林金國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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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吳海瑞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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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林俊雄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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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邱進財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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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羅光華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
│ 74 │蔡政淵 │同上 │92.05.30│16000元 │17000元 │
├──┼────┼────────┼────┼────┼────┤
│ 75 │許錦枝 │同上 │92.05 │16000元 │17000元 │
├──┼────┼────────┼────┼────┼────┤
│ 76 │曾盛鵬 │同上 │92.06.12│16000元 │17000元 │
├──┼────┼────────┼────┼────┼────┤
│ 77 │陳信宏 │同上 │92.06.20│16000元 │17000元 │
├──┼────┼────────┼────┼────┼────┤
│ 78 │辛金揚 │同上 │92.06.02│16000元 │17000元 │
├──┼────┼────────┼────┼────┼────┤
│ 79 │陳順源 │同上 │92.06 │16000元 │17000元 │
├──┼────┼────────┼────┼────┼────┤
│ 80 │蘇啟秀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
│ 81 │簡順義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
│ 82 │吳聲龍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
│ 83 │王信台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
│ 84 │趙志剛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
│ 85 │許忠恩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
│ 86 │王肇祥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




│ 87 │謝港生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
│ 88 │陳福生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
│ 89 │高富貴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
│ 90 │黃兆輝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
│ 91 │王明煌 │同上 │92.06.09│16000元 │16000元 │
├──┼────┼────────┼────┼────┼────┤
│ 92 │周鑫鑽 │同上 │92.07.11│16000元 │16000元 │
├──┼────┼────────┼────┼────┼────┤
│ 93 │楊富順 │同上 │92.07 │16000元 │16000元 │
├──┼────┼────────┼────┼────┼────┤
│ 94 │陳玉財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
│ 95 │夏台生 │同上 │92.06 │16000元 │17000元 │
├──┼────┼────────┼────┼────┼────┤
│ 96 │藍朝榮 │同上 │92.06.24│16000元 │17000元 │
├──┼────┼────────┼────┼────┼────┤
│ 97 │王明會 │同上 │92.06.13│16000元 │16000元 │
├──┼────┼────────┼────┼────┼────┤
│ 98 │沈春福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
│ 99 │夏水龍 │同上 │92.06 │16000元 │17000元 │
├──┼────┼────────┼────┼────┼────┤
│100 │林水野 │同上 │92.08.07│13000元 │16000元 │
├──┼────┼────────┼────┼────┼────┤
│101 │蔡永南 │同上 │同上 │13000元 │16000元 │
├──┼────┼────────┼────┼────┼────┤
│102 │陳三華 │同上 │92.06.09│13000元 │16000元 │
├──┼────┼────────┼────┼────┼────┤
│103 │莊俊 │同上 │同上 │13000元 │16000元 │
├──┼────┼────────┼────┼────┼────┤
│104 │張發福 │同上 │92.06.06│13000元 │16000元 │
├──┼────┼────────┼────┼────┼────┤
│105 │鄭金仲 │同上 │92.06.09│13000元 │16000元 │
├──┼────┼────────┼────┼────┼────┤
│106 │吳登說 │同上 │同上 │13000元 │16000元 │
├──┼────┼────────┼────┼────┼────┤




│107 │賴增坤 │同上 │同上 │13000元 │16000元 │
├──┼────┼────────┼────┼────┼────┤
│108 │陳嘉和 │同上 │92.06.06│13000元 │16000元 │
├──┼────┼────────┼────┼────┼────┤
│109 │連豐基 │同上 │92.06.17│13000元 │16000元 │
├──┼────┼────────┼────┼────┼────┤
│110 │劉師毅 │同上 │同上 │13000元 │16000元 │
├──┼────┼────────┼────┼────┼────┤
│111 │陳國明 │同上 │同上 │13000元 │16000元 │
├──┼────┼────────┼────┼────┼────┤
│112 │林文政 │同上 │同上 │13000元 │16000元 │
├──┼────┼────────┼────┼────┼────┤
│113 │陳春木 │同上 │同上 │13000元 │16000元 │
├──┼────┼────────┼────┼────┼────┤
│114 │王炳鐘 │同上 │同上 │13000元 │16000元 │
├──┼────┼────────┼────┼────┼────┤
│115 │張輝郎 │同上 │同上 │13000元 │16000元 │
├──┼────┼────────┼────┼────┼────┤
│116 │簡添喜 │同上 │92.06.09│13000元 │16000元 │
├──┼────┼────────┼────┼────┼────┤
│117 │蔡仁子 │同上 │92.06.17│13000元 │16000元 │
├──┼────┼────────┼────┼────┼────┤
│118 │王進得 │同上 │同上 │13000元 │16000元 │
├──┼────┼────────┼────┼────┼────┤
│119 │李阿滿 │同上 │同上 │13000元 │16000元 │
├──┼────┼────────┼────┼────┼────┤
│120 │顏鴻耀 │同上 │92.06.06│13000元 │16000元 │
├──┼────┼────────┼────┼────┼────┤
│121 │許評男 │同上 │92.07.21│12950元 │17000元 │
├──┼────┼────────┼────┼────┼────┤
│122 │劉繁坤 │同上 │92.07.17│12900元 │17000元 │
├──┼────┼────────┼────┼────┼────┤
│123 │鍾錦城 │同上 │92.07.04│12950元 │17000元 │
├──┼────┼────────┼────┼────┼────┤
│124 │林昆山 │同上 │92.08.13│12800元 │17000元 │
├──┼────┼────────┼────┼────┼────┤
│125 │陳總慧 │同上 │同上 │12800元 │17000元 │
├──┼────┼────────┼────┼────┼────┤
│126 │王鴻毅 │同上 │92.08.15│13000元 │17000元 │
├──┼────┼────────┼────┼────┼────┤




│127 │李進添 │同上 │92.08.23│12800元 │17000元 │
├──┼────┼────────┼────┼────┼────┤
│128 │吳盛堯 │同上 │92.08 │10000餘 │17000元 │
│ │ │ │ │元 │ │
├──┼────┼────────┼────┼────┼────┤
│129 │簡瑞旗 │同上 │同上 │12800元 │17000元 │
├──┼────┼────────┼────┼────┼────┤
│130 │許燦焜 │同上 │92.10 │12800元 │16000元 │
├──┼────┼────────┼────┼────┼────┤
│131 │施武雄 │同上 │92.11.05│12800元 │17000元 │
├──┼────┼────────┼────┼────┼────┤
│132 │彭水保 │同上 │92.06.03│16000元 │17000元 │
├──┼────┼────────┼────┼────┼────┤
│133 │黃實 │同上 │同上 │16000元 │17000元 │
├──┼────┼────────┼────┼────┼────┤
│134 │林明達 │同上 │92.06.05│16000元 │17000元 │
├──┼────┼────────┼────┼────┼────┤
│135 │蔡明津 │同上 │92.06.06│16000元 │17000元 │
├──┼────┼────────┼────┼────┼────┤
│136 │華遠康 │同上 │92.06.18│16000元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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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