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原名李俊賢、李曜全)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
第1531號,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速偵字第224號,併案案號:同署94
年度偵字第11816號、第20199號),提起上訴,移請併案審理(
同署95年度偵字第8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 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其中附表編號8、 9分別與林文星、謝日俊基於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地點,以附表所載之方法,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 嗣於 (1)民國94年6月16日上午10時45分許,乙○○與不知 情之友人許日清,騎乘竊得附表編號7之車牌號碼IVZ-559號 重型機車,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與新民路交岔口,為警查 獲。(2)94年6月20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 街與永泰街口,為警查獲正在啟動竊得附表編號6之車牌號 碼MOG-413號機車及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鑰匙1支,並帶警循 線查獲竊得之附表編號3、4、5號之贓車。(3)94年11月9日 10 時40分,與林文星騎乘車牌號碼JP3-968號機車返回附表 編號8之行竊現場,為被害人游長諭發現報警,為警於桃園 縣中壢市○○路口與弘揚路口查獲。(4)95年3月30日20時20 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之25號,正欲轉賣附表編號 10 之啤酒時,為警查獲。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本院準備程序訊據被告乙○○對於附表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 ,核與附表被害人戊○○、庚○○、鄭如玶、辛○○、丙○ ○、己○○、甲○○、游長諭、葉涼富、丁○○證述之情節 相符,並有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贓物照片在卷 可稽,且有鑰匙1支扣案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與 林文星就附表編號8之竊盜犯行,與謝日俊就附表編號9之犯 行,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 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論以竊盜罪一罪,並依法加重其 刑。又檢察官僅起訴被告附表編號7之犯行,惟其餘之竊盜 犯行與附表編號7之犯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 院自得併予審究。
三、原審以被告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 及審理附表編號9、10之犯罪事實,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 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不當,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 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拘役40日,如 易科罰金以3百元折算1日確定,嗣於93年9月13日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不知悔改 ,為圖己便、貪圖小利侵害他人財產權之犯罪動機、手段、 犯罪次數、所生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 有期徒刑1年6月。扣案之鑰匙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 沒收。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予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秋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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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竊時間、地點│行竊方式、物品│被害人│行為人│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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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4年3月28日12 │以自備鑰匙,竊 │戊○○│乙○○│被害人指│
│ │時許,在桃園縣 │取車牌AMR-713 │ │ │述(94年 │
│ │中壢市○○○街1│號重型機車作為│ │ │偵字第11│
│ │3-2號前 │代步之用,並將 │ │ │816號偵 │
│ │ │該車藏匿於桃園│ │ │查卷第17│
│ │ │縣中壢市永康3 │ │ │-第19頁)│
│ │ │街21號前.嗣後 │ │ │ │
│ │ │該車於94年5月2│ │ │ │
│ │ │日19時30分,在 │ │ │ │
│ │ │上址為警尋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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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4年5月11日19 │以自備鑰匙,竊 │庚○○│乙○○│被害人指│
│ │時許,在桃園縣 │取車牌PG9-459 │ │ │述(94年 │
│ │中壢市○○路2 │號重型機車作為│ │ │偵字第11│
│ │段504號前 │代步之用,並將 │ │ │816號偵 │
│ │ │該車藏匿於桃園│ │ │查卷第20│
│ │ │縣中壢市永康3 │ │ │-第22頁)│
│ │ │街20號前.嗣後 │ │ │ │
│ │ │該車於94年5月1│ │ │ │
│ │ │2日17時,在上址│ │ │ │
│ │ │為警尋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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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4年5月31日上 │以自備鑰匙,竊 │鄭如坪│乙○○│被害人指│
│ │午8時許,在桃園│取車牌HPW-342 │ │ │述(94年 │
│ │縣中壢市○○路│號重型機車作為│ │ │偵字第11│
│ │2段501號前 │代步之用,並將 │ │ │816號偵 │
│ │ │該車藏匿於桃園│ │ │查卷第23│
│ │ │縣中壢市○○街│ │ │-第25頁)│
│ │ │71號前.嗣為警 │ │ │ │
│ │ │查獲後主動供 │ │ │ │
│ │ │出上情並尋獲該│ │ │ │
│ │ │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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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4年6月2日上午│以自備鑰匙,竊 │詹豐茂│乙○○│被害人指│
│ │11時許,在桃園 │取車牌NHM-459 │ │ │述(94年 │
│ │縣中壢市○○路│號重型機車作為│ │ │偵字第11│
│ │36號前 │代步之用,並將 │ │ │816號偵 │
│ │ │該車藏匿於桃園│ │ │查卷第26│
│ │ │縣中壢市永康3 │ │ │-第28頁)│
│ │ │街9號前.嗣為警│ │ │ │
│ │ │查獲後主動供出│ │ │ │
│ │ │上情並尋獲該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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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4年6月7日13時│以自備鑰匙,竊 │丙○○│乙○○│被害人指│
│ │許,在桃園縣中 │取車牌GCB-278 │ │ │述(94年 │
│ │壢市○○路220 │號重型機車作為│ │ │偵字第11│
│ │號前 │代步之用,並將 │ │ │816號偵 │
│ │ │該車藏匿於桃園│ │ │查卷第29│
│ │ │縣中壢市永康3 │ │ │-第31頁)│
│ │ │街9號前.嗣為警│ │ │ │
│ │ │查獲後主動供出│ │ │ │
│ │ │上情並尋獲該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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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4年6月18日16 │以自備鑰匙,竊 │己○○│乙○○│被害人指│
│ │時許,在桃園縣 │取車牌MOG-413 │ │ │述(94年 │
│ │中壢市元路化 │號重型機車作為│ │ │偵字第11│
│ │271巷28號前 │代步之用,並將 │ │ │816號偵 │
│ │ │該車藏匿於桃園│ │ │查卷第35│
│ │ │縣中壢市永康3 │ │ │頁至第36│
│ │ │街9號前.嗣騎乘│ │ │頁) │
│ │ │該車,於94年6月│ │ │ │
│ │ │20日10時10分許│ │ │ │
│ │ │,在桃園縣中壢│ │ │ │
│ │ │市○○街與永泰│ │ │ │
│ │ │街口,為警查獲 │ │ │ │
│ │ │,並扣得機車鑰│ │ │ │
│ │ │匙1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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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4年6月15日19 │以自備鑰匙,竊 │甲○○│乙○○│被害人指│
│ │時30分許,在桃 │取車牌IVZ-559 │ │ │述(94年 │
│ │園縣中壢市中正│號重型機車作為│ │ │偵字第22│
│ │路131號前 │代步之用,翌日(│ │ │4號偵查 │
│ │ │16日)上午10時 │ │ │卷第17 │
│ │ │45分許,乙○○ │ │ │-第19頁)│
│ │ │與不知情之友人│ │ │贓物認領│
│ │ │許日清一同外出│ │ │保管單 (│
│ │ │,行經桃園縣中 │ │ │同上卷第│
│ │ │壢市○○路及新│ │ │20頁) │
│ │ │明路交叉口時, │ │ │ │
│ │ │經警當場逮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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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4年11月9日10 │乙○○與林文星│游長諭│乙○○│被害人指│
│ │時10分許,在桃 │二人共乘車號JP│ │林文星│述(94年 │
│ │園縣中壢市環中│3-257號重型機 │ │ │偵字第20│
│ │東路918號前 │車至桃園縣中壢│ │ │199號偵 │
│ │ │市○○○路918 │ │ │查卷第23│
│ │ │號前,由林文星 │ │ │頁) │
│ │ │把風,乙○○徒 │ │ │贓物認領│
│ │ │手竊取貨車上啤│ │ │保管單 (│
│ │ │酒2箱,放置於所│ │ │同上卷第│
│ │ │乘機車腳踏板上│ │ │25 頁) │
│ │ │後離去.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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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4年11月20日15│乙○○與謝日俊│葉涼富│乙○○│被害人指│
│ │時40分許,在桃 │二人共乘車號QU│ │謝日俊│述(94年 │
│ │園縣平鎮市民族│R-218號機車至 │ │ │偵字第18│
│ │路135號(自由聯│桃園縣平鎮市民│ │ │77號偵查│
│ │盟商店) │族路135號自由 │ │ │卷第11- │
│ │ │聯盟商店前,由 │ │ │第12頁) │
│ │ │乙○○徒手竊取│ │ │報案單 (│
│ │ │放置店門口統一│ │ │同上卷第│
│ │ │曼士得咖啡12箱│ │ │16 頁)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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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5年3月30日晚 │徒手竊取丁○○│丁○○│乙○○│被害人洪│
│ │上19時50分許,│所有,置於車牌│ │ │瑞隆指述│
│ │在桃園縣中壢市│號碼7262─KT號│ │ │(95年度│
│ │元化路2之15號 │自小貨車上之啤│ │ │偵字第 │
│ │前 │酒1箱 │ │ │8689號卷│
│ │ │ │ │ │第12頁、│
│ │ │ │ │ │第13頁、│
│ │ │ │ │ │贓物認領│
│ │ │ │ │ │保管單(│
│ │ │ │ │ │同上卷第│
│ │ │ │ │ │1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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