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21號
ULDV,95,訴,221,200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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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1號
原   告 明傑混凝土壓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坤泰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二
     萬零六百七十五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九千一
     百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
     補繳一萬八千一百十七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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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傑混凝土壓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