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1號
原 告 明傑混凝土壓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坤泰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二
萬零六百七十五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九千一
百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
補繳一萬八千一百十七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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