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5年度,12號
ULDM,95,訴緝,12,2006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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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緝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未○○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234
、2453號),並擴張及更正犯罪事實(部分之擴張事實為移送併
辦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693號),於本院準
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未○○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編號一犯罪事實中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立契約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益彰」署名壹枚沒收之。
事 實
一、未○○陳桂花胡清和(均已另行判決確定)之邀約,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聯絡,合謀虛設行號 詐取財物,並備以不詳方法取得之永昌盛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益彰)在華南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設立之帳號000000000 號支票存款帳戶(下稱永昌盛公司帳戶)支票及印章,供為 支付詐騙財物或利益之用。其等先於民國(下同)93年3 月 22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 聯絡,由未○○以「陳友財」之假名,在彰化縣埤頭鄉○○ 路569 號丙○○管理之廠房,向丙○○佯稱受其弟「陳益彰 」之委託,以「陳益彰」之名義,與丙○○簽訂不實之「房 屋租賃契約書」,並偽造「陳益彰」之簽名1 枚於「立契約 人簽名」欄內,交付丙○○而行使之,以承租該處廠房,租 期自93年4 月1 日起至94年4 月1 日止,復同時交付如附表 編號1 所示之支票2 張作為押金及2 個月之租金,以取信丙 ○○,使丙○○陷於錯誤,而詐得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房屋 使用利益,足生損害於丙○○及「陳益彰」。嗣陳桂花、胡 清和、未○○等3 人即在所租用之廠房虛設永昌盛公司,由 對外自稱「楊勝泰」之胡清和充任負責人,並與陳桂花假為 夫妻,未○○則僱用不知情之曾麗芬擔任永昌盛公司會計, 分由陳桂花胡清和未○○在彰化縣埤頭鄉○○路569 號 永昌盛公司內,以虛設之永昌盛公司為名義,用電話連絡方 式向被害人訂購貨物,迨被害人依約運送貨品至彰化縣埤頭 鄉○○路569 號交貨後,則以日後無法兌現之永昌盛公司帳 戶支票給付貨款,或藉故拖欠之詐術,使被害人誤信為正常 商業交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其等犯罪時間、被害人 、詐欺所得之財物、交付之付款支票等詳如附表編號2 至18



所示)。而陳桂花胡清和未○○於詐得前揭貨品後,旋 即脫手轉售,得款朋分花用。嗣於93年5 月19日,為警據報 在彰化縣埤頭鄉○○路569 號永昌盛公司查獲陳桂花、胡清 和、未○○詐騙集團,並扣得相關訂貨、出貨單據,而各該 受騙廠商見媒體報導後,將所持支票提示付款均遭退票,始 知受騙。
二、案經被害人丙○○等人訴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被害人己○○等人訴 請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警詢及本院審判中對於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 核與共犯陳桂花胡清和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先前審 判中之自白相符,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證據索引簡稱 如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93年6 月2 日虎警刑字第0930 020819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下稱警卷1 】、虎尾分局93年 5 月20日虎警刑字第0930020732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下稱 警卷2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93年9 月1 日北警刑字第 0930002675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3 】、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234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1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234號等卷證資料壹 宗【下稱偵卷2 】)。
㈠證人曾麗芬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見偵卷1 第118-124 頁) 。
㈡永昌盛公司於華南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表1 份(見偵卷2 第71-74 頁)。
㈢附表編號1部分:
⒈告訴人丙○○之指述(見警卷2 第26頁)。 ⒉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支票(發票日93年5 月31日、票 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9 萬元)影本1 張及退票理由單1 張(見偵卷2 第5-6 頁)。 ⒊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支票(發票日93年6 月30日、票 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13萬5,000 元)影本1 張(見警 卷2第54 頁)。
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見警卷2 第51-53 頁)。 ⒌永昌盛有限公司陳友財」名片1 張。(見警卷2 第55頁 )。
㈣附表編號2部分:
⒈告訴人寅○○之指述(見警卷1第79頁)。 ⒉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支票(發票日93年5 月31日、票



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12萬2,000 元)影本1 張及退票 理由單1 張(見偵卷2 第1-2 頁)。
晉順機械有限公司出貨單1 張、收據1 張(見警卷1 第80 -81頁)。
㈤附表編號3部分:
⒈告訴人己○○之指述(見警卷3第8頁)。
⒉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支票(發票日93年5 月31日、票 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8 萬8,000 元)影本1 張及退票 理由單1 張(見偵卷2 第78頁)。
㈥附表編號4部分
⒈告訴人甲○○之指述(見警卷3第10頁)。 ⒉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支票(發票日93年5 月31日、票 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4 萬元)影本1 張及退票理由單 1 張(見警卷3 第20頁)。
㈦附表編號5部分:
⒈告訴人子○○之指述(見警卷1第103頁)。 ⒉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支票(發票日93年5 月31日、票 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3 萬3,000 元)影本1 張及退票 理由單1 張(見警卷1 第107 頁、偵卷2 第8 頁)。 ⒊永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銷貨單2 張(見警卷1 第108-109 頁)。
㈧附表編號6部分:
⒈告訴人卯○○之指述(見警卷3第12頁)。 ⒉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支票(發票日93年5 月31日、票 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6 萬6,000 元)影本1 張及退票 理由單1 張(見警卷3 第21頁)。
永昌盛有限公司陳友財」名片1張(見警卷3第22頁)。 ㈨附表編號7部分:
⒈告訴人午○○之指述(見警卷1第119頁)。 ⒉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支票(發票日93年5 月31日、票 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8 萬1,000 元)影本1 張及退票 理由單1 張(見警卷1 第120 頁)。
㈩附表編號8部分:
⒈告訴人壬○○之指述(見警卷1第132頁)。 ⒉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支票(發票日93年5 月31日、票 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6 萬6,350 元)影本1 張及退票 理由單1 張(見偵卷2 第3 頁)。
⒊出貨單3 張紙(見警卷1 第134 頁)
永昌盛有限公司楊勝泰」名片1 張(見警卷1 第135 頁 )。




附表編號9部分:
⒈告訴人巳○○之指述(見警卷1第82頁)。 ⒉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支票(發票日93年5 月31日、票 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8 萬2,150 元)影本1 張及退票 理由單1 張(見警卷1 第83頁、偵卷2 第7 頁)。 ⒊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支票(發票日93年5 月31日、票 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6 萬7,500 元)影本1 張及退票 理由單1 張(見同上)。
附表編號10部分:
⒈告訴人庚○○之指述(見警卷3 第14頁)。 ⒉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支票(發票日93年5 月31日、票 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9 萬2,000 元)影本1 張及退票 理由單1 張(見偵卷2 第81頁)。
豐懋機械有限公司銷貨憑單影本1 張(見警卷3 第23頁) 。
永昌盛有限公司楊勝泰」名片1 張(見警卷3 第24頁) 。
附表編號11部分:
⒈告訴人辰○○之指述(見警卷1第91頁)。 ⒉對帳單1 張、採購單1 張(見警卷1 第94-95 頁)。 附表編號12部分:
⒈告訴人癸○○之指述(見警卷3第16頁)。 ⒉銘堅汽車修配廠單據1張(見警卷3第25頁)。 附表編號13部分:
⒈告訴人丑○○之指述(見警卷1第121頁)。 ⒉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支票(發票日93年5 月31日、票 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5 萬元)影本1 張(見警卷1 第 125-126 頁)。
佺新企業社出貨單4 張(見警卷1 第127-130 頁)。 附表編號14部分:
⒈告訴人戊○○之指述(見警卷1第137頁)。 ⒉嘉啟實業有限公司送貨明細單2 張(見警卷第141-142 頁 )。
附表編號15部分:
⒈告訴人丁○○之指述(見警卷1第88頁)。 ⒉駿茗茶葉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簽收單、出貨託運單 各1 張(見警卷1 第91-92 頁)。
附表編號16部分:
⒈告訴人乙○○之指述(見警卷1第96頁)。 ⒉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支票(發票日93年6 月15日、票



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13萬8,600) 影本1 張(見警卷 1 第100 頁)。
⒊發票1張(見警卷1第101頁)。
附表編號17部分:
⒈告訴人申○○之指述(見警卷1第111頁)。 ⒉華南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支票(發票日93年5 月31日、票 號0000000 號、票面金額11萬8,000 元)影本1 張及退票 理由單1 張(見警卷1 第115 頁、偵卷2 第4 頁)。 ⒊鶴見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影本2 張、出貨單影本 2 張、託運單影本2 張、貨物收據影本4 張(見警卷1 第 113-114 、116-118 頁)。
附表編號18部分:
⒈告訴人辛○○之指述(見警卷1第76頁)。 ⒉駿源馬達行出貨單1張(見警卷1第77頁)。二、論罪科刑的理由:
㈠核被告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第340 條之常業 詐欺得利罪。被告未○○就所犯之罪與陳桂花胡清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所犯上揭3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 論以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係國中畢業,原以舖設人行道為業,尚未結婚, 與父母及兄弟同住,因受共犯陳桂花胡清和之邀約,一時 貪慾而犯案,犯罪所得多由共犯陳桂花胡清和取走,其犯 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頗有悔意,而本案受騙被害人及財 物眾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期收矯治之效。 ㈣如附表編號1 犯罪事實中,由被告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益彰」署名1 枚,應依刑 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㈤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未○○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請依刑法第90 條之規定,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工作3 年,以矯正劣行等語,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未○○ 並無詐欺前科,且非累犯,本案中係受邀參與犯行,犯罪所 得多由其他共犯取走,而其犯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意,經此 偵、審程序,本院認為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對被告施 以適當之處罰,可收警惕之效,尚無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2 項、第340 條、第 28條、第55條、第219條。
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葉建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附記論罪法條全文: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2 項 、第340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 3 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未○○夥同共犯陳桂花胡清和詐欺得利及詐欺取財 之犯行詳情(永昌盛公司帳戶係指陳益彰為負責人之永昌 盛有限公司在華南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設立之帳號000000 000 號支票存款帳戶)。
┌─┬───────┬───┬─────────────────┬──────────┐
│編│犯 罪 時 間│被害人│詐 欺 所 得 之 利 益 或 財 物 │交付供為付款之永昌盛│
│號│ │ │(價值/新臺幣) │公司帳戶支票 │
├─┼───────┼───┼─────────────────┼──────────┤
│1 │93年3 月22日 │丙○○│租用廠房之利益(價值為22萬元) │如理由一之㈢之⒉、⒊│
│ │ │ │ │支票 │
├─┼───────┼───┼─────────────────┼──────────┤
│2 │93年4 月10日上│寅○○│機械1批(價值為11萬6,500元) │如理由一之㈣之⒉支票│




│ │午9 時 │ │ │ │
├─┼───────┼───┼─────────────────┼──────────┤
│3 │93年3 月13日上│己○○│冷氣機2 台、冰箱1 台、電視機1 台(│如理由一之㈤之⒉支票│
│ │午11時 │ │價值為8萬8,000元) │ │
├─┼───────┼───┼─────────────────┼──────────┤
│4 │93年4月14日 │甲○○│飲水機2台(價值為4萬元) │如理由一之㈥之⒉支票│
├─┼───────┼───┼─────────────────┼──────────┤
│5 │93年4月15日 │子○○│電話器材(價值為3萬3,000元) │如理由一之㈦之⒉支票│
├─┼───────┼───┼─────────────────┼──────────┤
│6 │93年4 月20日上│卯○○│棧板200塊(價值為6萬6,000元) │如理由一之㈧之⒉支票│
│ │午11時 │ │ │ │
├─┼───────┼───┼─────────────────┼──────────┤
│7 │93年4 月28日上│午○○│抽水機(價值為19萬4,475元) │如理由一之㈨之⒉支票│
│ │午8 時 │ │ │ │
├─┼───────┼───┼─────────────────┼──────────┤
│8 │93年4 月28日下│壬○○│睡袋1批(價值為11萬1,950元) │如理由一之㈩之⒉支票│
│ │午4 時 │ │ │ │
├─┼───────┼───┼─────────────────┼──────────┤
│9 │93年4月28日 │程英傑│日用食品香料(價值為14萬9,650元) │如理由一之之⒉、⒊│
│ │ │ │ │支票 │
├─┼───────┼───┼─────────────────┼──────────┤
│10│93年4 月29日上│庚○○│封口機1台(價值為9萬2,000元) │如理由一之之⒉支票│
│ │午10時30分 │ │ │ │
├─┼───────┼───┼─────────────────┼──────────┤
│11│93年5月1日 │辰○○│塑膠材料(價值為30萬5,880元) │未交付支票 │
├─┼───────┼───┼─────────────────┼──────────┤
│12│93年5月2日 │癸○○│汽車修理零件(價值為7,000元) │未交付支票 │
├─┼───────┼───┼─────────────────┼──────────┤
│13│93年5 月6 日上│丑○○│日用百貨(價值為5萬元) │如理由一之之⒉支票│
│ │午10時 │ │ │ │
├─┼───────┼───┼─────────────────┼──────────┤
│14│93年5 月13日上│戊○○│膠帶(價值為4萬6,800元) │未交付支票 │
│ │午10時 │ │ │ │
├─┼───────┼───┼─────────────────┼──────────┤
│15│93年5月13日 │丁○○│茶葉(價值為6萬750元) │未交付支票 │
├─┼───────┼───┼─────────────────┼──────────┤
│16│93年5月14日 │乙○○│馬達、變頻器(價值為13萬8,600元) │如理由一之之⒉支票│
├─┼───────┼───┼─────────────────┼──────────┤
│17│93年5 月14日上│申○○│抽水機1批(價值為19萬8,000元) │如理由一之之⒉支票│
│ │午10時 │ │ │ │




├─┼───────┼───┼─────────────────┼──────────┤
│18│93年5月18日 │辛○○│電器用品(價值為14萬8,365元) │未交付支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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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鶴見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懋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昌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