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64號聲 明 人 辛○○ 癸○○上列2 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壬○○ 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聲 明 人 庚○○ 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 己○○ 住同上 身分證統 丁○○ 住苗栗縣 巷12 身分證統 戊○○ 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 丙○○ 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 甲○○ 住同上 身分證統 乙○○○ 住同上 身分證統請聲明人等於文到10日內補正:章之拋棄繼承聲明狀及其印鑑證明○○、癸○○拋棄繼承之聲明狀,其印鑑證明書;三)陳張桂菊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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